全国罕见的“强迫逆向劳务派遣案”庭审纪实
时间:2008年12月23日 作者: 备受网友关注的陈新、郭阳诉河南省妇联《妇女生活》杂志社拖欠“四险一金”、对员工强迫“逆向劳务派遣”一案,分别于2008年6月6日和6月1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两次庭审,妇女生活杂志社法人代表孟祥琴均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开物律师事务所的董彬等两位律师到庭应诉。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写出来本无多少“可读性”,不过,妇女生活杂志社法人代表孟祥琴所雇用的律师在法庭上的一些做派--尤其是那些制造伪证的伎俩,倒颇值得大家一读。 第一份伪证是妇女生活杂志社的一份通知。 2007年6月8日,妇女生活杂志社在员工会议上宣读了《关于为临时编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的若干通知》,称,“杂志社决定与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劳公司)签定人事代理合同,授权其为杂志社临时雇佣人员保管档案,并代为办理社会保险”,并在《通知》第5条中强调:“参保人员应在2007年6月与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最迟不超过2007年9月。逾期不办理者,将视为自愿放弃。”这份《通知》当时没有加盖“妇女生活杂志社”公章,那天参加会议的孟祥琴、许建平、杨芳荣等妇女生活杂志社的领导应该清楚记得这个事实吧?冯士军、杨林、潘金瑞、魏艳艳、柴君磊、顾丽、李洪涛等等“杂志社临时雇佣人员”更不会忘记这个细节吧? 当时的会议结束后,我们立即复印了该《通知》,同时也考虑到了因为没有加盖公章,按照某些人的做事风格,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怕其不承认这份《通知》的真实性。于是,我们先后就此询问了妇女生活杂志社的几位领导,杨芳荣副社长的答复是:“咋能不算数?会上都念了!”许建平副总编辑掷地有声地说:“没有公章也算数,今后就是到法庭上我们也认!”在和杂志社法人代表孟祥琴谈话时,我们采集了录音证据:在谈话中特意问到“那份《通知》(即《关于为临时编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的若干通知》)没有加盖公盖,有没有法律效力?”孟祥琴的回答是:“《通知》是经过编委会研究通过的,肯定是有效的!”(注:录音证据已经提交法庭,并被妇女生活杂志社所认可) 在法庭上,妇女生活杂志社也提交了《关于为临时编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的若干通知》作为证据,不过他们的“证据”补盖了公章,并在关键文字处做了手脚,即,在“最迟不超过2007年9月,逾期不办理者,将视为自愿放弃。”这一句话中,在“自愿放弃”的后面加上了“工作岗位”四个字,变成了“自愿放弃工作岗位”。 他们这样做的意图很明显:陈新、郭阳等两位受害人是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采取更换办公室门锁、搬走电脑和椅子(桌子是固定的,无法移动)、扣发工资等手段强迫离开工作岗位的,而且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断然拒绝为两位受害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手续,所以按劳动法规定,陈新、郭阳仍然和妇女生活杂志社存在劳动关系。为了造成两位原告是“自动离职”的假象,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便在关键处添加了四个字,妄图靠“文字游戏”逃避法律责任。而且,他们还向法庭提交了杂志社的考勤制度,其用意也很明显,因为考勤制度中有 “20天无故不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条款,这说明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也明知强迫员工签署“逆向劳务派遣协议”、把两位工作十多年的老员工强迫扫地出门是违法的和不道德的,于是便出了伪证。 但是,假的毕竟真不了,我方律师当即指出对方的造假行为,加之有我们和妇女生活杂志社法人代表孟祥琴的谈话录音,对方的所谓“证据”当然未被法庭采信。 第二份伪证是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居然把我方去年提交给河南省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一份有关补缴社保的说明,在多处做了篡改。法庭上,对方说是我方提供的文本,却和我们提交给法庭的在版式上都不一样。我方律师一眼就看出了端倪,当堂予以驳斥。到了此时,对方律师才支支吾吾地说:“我……我重新打印了一下……”闻听此言,连一直严肃的法官也忍不住笑了,说:“你哪怕提交个复印件也可以啊,这样的证据让法庭如何采信?” 第三份证据虽不是严格意义的伪证,但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却耍了个很阴的花招:妇女生活杂志社的“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由几大块组成,一是底薪,二是按上稿子多少发的编务费,三是稿费及手机费、书报费等。每个月领取工资时,大家要在不同的表格上签名领取不同的款项(一般为3-5张工资签名表)。正常情况下,陈新有4000元左右的月薪,郭阳有5500元左右的月薪。很搞笑的是,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在法庭上只承认陈新的月工资是500元,郭阳的月工资是650元。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他们仅仅向法庭提供了数张工资表中的一张,而且,就连这区区500元、650元中还包括所谓的“交通补助50元”“养老保险50元”“误餐补助50元”“医疗补助50元”,也就是说,除去这些部分,我们在妇女生活杂志社工作了十余年,到现在每月仅拿到300元、450元的工资。法官可能觉得对方有些过分了,问对方律师:“这么说,他们大学毕业工作了十几年,连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每月650元)都拿不到,比低保都要低,这符不符合事实呢?”对方律师无语。 这不仅让人想起该案在河南省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的一段“插曲”:当时,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委托副总编辑许建平和律师董彬参与了仲裁。谈及杂志社为什么没有为陈新、郭阳办理“四险一金”时,许建平副总编辑说:“主要是因为杂志社平时开给陈新、郭阳的工资很高。尤其是郭阳,在我的照顾下(注:暂且不论此言的真假),工资比杂志社总编、副总编的都高!”董彬律师也说:“你们要求按实际收入补缴‘四险一金’,可能有困难,因为如果这样补缴,标准比孟总编还高……”当时在场的河南省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张处长等领导以及我方的两位律师都可以作证。刚刚过去了几个月,妇女生活杂志社方面是贵人多忘事呢,还是调整了什么“策略”了呢?是你们说谎不承认陈新、郭阳的实际收入,还是你们的月薪真的就在650元以下--否则,郭阳的工资咋能比杂志社总编、副总编的都高呢?违法、犯错误都不算很丢人,最丢人的是狡辩、作伪! 还值得写几笔的是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的诿过于人。 比如,在法庭答辩时说到未及时为我们办理“四险一金”的原因,居然辩称:“自己是事业单位,之所以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因为原告没有事业编制,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造成这一现状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健全所致。”事实真的如此吗?看看《劳动法》《社保条例》的有关规定,狡辩即不攻自破,堂堂的妇女生活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难道是法盲吗?主审法官也不解地说,现在民工都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了,他们怎么就不能呢? 比如,当原告说到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采取更换门锁、搬走电脑和椅子等手段强迫两人离开工作岗位时,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的解释居然是:是和你们一个办公室的人要求换锁的,“不换锁他们没有安全感”!(许建平副总编辑也给郭阳带话,说,是同办公室的人要求换锁,杂志社才换的锁!)和郭阳、陈新同在一个办公室的有冯士军、潘金瑞,以及常凌云、刘波等4位同事,这里我们想问这4位同事:“你们真的提出或暗示办公室换锁的要求了吗?你们真的以为并提出郭阳、陈新威胁了你们的安全了吗?”冯、潘咱们同事多年,相处还算可以吧?常、刘来杂志社很晚,我们彼此少有交往,当然也谈不上什么恩怨。郭阳、陈新相信你们绝对不会提出如此要求或建议,同时也非常理解你们无法站出来澄清真相的处境,在此只想真诚地给你们(包括杂志社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和部分在编员工)提个醒,并真诚地祝福你们好运! 法庭上,被告律师还做了如下表述:杂志社更换了门锁,你们在别人开门时,跟着进去就可以了。呵呵,大家听说过这样的工作环境吗? 6月6 日庭审时,被告律师不顾基本事实的言行也引起了法官的气愤:对我方律师提交的我们的部分工资条,被告律师只承认同一张工资条的前面几项的真实性,否认后面几项的真实性,理由是工资条上没有加盖公章。主审法官再也看不下去了,她生气地说:“你们做律师的,要讲求客观事实。现在有几家单位发工资在工资条上盖章的?那么窄的工资条,你来盖盖章试一试!”对方律师面红耳赤,无言以对。看来,妇女生活杂志社的员工以后要留个心眼了--领工资时,务必强烈要求财会人员在工资条上加盖公章! 杂志社及其法人代表孟祥琴补值得以驳的言行还有很多,这里再举几例供大家奇文共欣赏: “让他们签劳务派遣协议,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他们办理养老保险,解决大家的后顾之忧。不这样,办不了养老保险!”请问孟法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条法律和政策规定了“办理社会统筹必须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你自己早就办理了“四险一金”,也没见你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啊! “别人都能签(注:指逆向劳务派遣协议),他们为什么不能签?”呵呵,别人违法,你就能违法? 最后,再对孟法人代表说几句话,也许你不爱听。 2007年6月8日,也就是在杂志社传达《关于为临时编外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的若干通知》那次职工大会上,你在讲话时说:“现在工作很难找……就是想到医院去当个临时护士,也要花几万元钱才能办成。大家来杂志社工作,没有让大家花一份钱,大家要有感恩的心!”(大意),这里我们想问:我们在杂志社兢兢业业工作了十几年(杂志社在此期间多次获得国家和河南省各项荣誉,请大家翻翻这些年的杂志,即可大致看出我们这些年所发稿件的数量和质量),把一生最美好的岁月都奉献给了杂志社,如今已近40岁,杂志社强迫我们签订“逆向劳务派遣协议”,把我们多年的工龄和社保“一风吹”,最后又采取换办公室门锁、搬走电脑和椅子、扣发工资都手段把我们扫地出门,感恩之心难道是单向的吗? 还是在那天的讲话中,你说自己已经到各方面咨询了,为不在编员工缴纳社会统筹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样的事情社会上很多,到哪里都不会有人管!现在我们问你:为不在编员工缴纳“四险一金”是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金水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和开庭算不算“有人管”? 孟法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遵纪守法是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立身的根本。想想你主政杂志社这些年发生的一些事情吧:李萍、刘芳玲等员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由律师出面,杂志社不得不对人家做出经济补偿;刚刚毕业几个月的小姑娘孟晶在春节前夕被解聘,连过年的一个水果都没有拿到;最近几年,杂志社多名在编员工不间断地向司法机关实名举报你的经济问题……尤其是这次一意孤行、不惜违法地推行逆向劳务派遣政策,郭阳、陈新把你推向了被告席,那些出去各种考虑而最终签署了“逆向劳务派遣”协议的同事,难道就真的心平气和吗?员工不仅需要工资,更需要尊严感和安全感!反求诸己,请孟法人代表反思!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陈新、郭阳不断收到各地朋友的邮件、电话、短信,诸多朋友给与了声援和支持,我们在此再次表示真诚感谢!同时也有朋友劝我们何必太认真呢,这样的事情现在真是太多了。我们想用下面的话来回答后一种朋友: 在这样的时代里,陈新、郭阳虽然都是非常普通的人,但是我们绝对不允许在我们身上开恶劣的先例。这样的事情很多,则更需要有人挺身而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捍卫劳动者神圣的尊严,陈新、郭阳愿意付出包括生命在内的一切代价。 维权,我们完全准备好了! 事件背景: 陈新,1998年8月初应聘到河南省妇联主办的《妇女生活》杂志社,从事编辑、记者工作,劳动关系已经连续10个年头。郭阳,1996年10月初应聘到河南省妇联主办的《妇女生活》杂志社,从事编辑、记者工作,劳动关系已经连续12个年头。这期间,妇女生活杂志社始终未按《劳动法》等的规定与两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依法为两人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统筹,以及住房公积金。 2007年6月初,在人大几次公布《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并即将通过前夕,妇女生活杂志社突然强硬要求杂志社全体非在编人员与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者,将视为自愿放弃”。 郭阳、陈新和妇女生活杂志社建立的劳动关系已分别延续11年和将近10年,本应由妇女生活杂志社和他们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依照法律法规为他们足额交纳“四险一金”,但是杂志社却把“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杂志社临时编外员工代管档案、签定劳动合同”作为交纳“四险一金”的必须前提。强迫让服务年限如此之长的员工签署“逆向劳务派遣”协议,全国罕见!对于郭阳、陈新的据理力争,妇女生活杂志社总编辑孟祥琴态度强硬,表示没有变通的可能。看两人迟迟未与鹏劳公司签约,孟祥琴总编辑利用职权,在2007年8月初,把已经签发的、由两人编辑的2007年第10期稿件撤下。而后,又采取搬走两人的办公电脑、椅子,更换两人办公室门锁等手段,将他们扫地出门。而且,既不依照《劳动法》等规定出具书面解聘通知书,又以种种借口为由至今扣着他们的工资不发。 事情发生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民生大参考等节目率先用较大篇幅客观报道了两人的遭遇,中央电视台以及北京、广州的数家纸质媒体也进行了前期采访。两人的遭遇在西祠、天涯、中华传媒等网站披露后,更是得到了众多网友的同情和支持。同时,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也接受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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