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以办理进京户口和帮忙上大学为名,46岁的原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政策指导办公室主任彭林峰骗财2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林峰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彭林峰谎称能为被害人郭先生办理北京户口一事,在海淀区骗取被害人郭先生人民币8万元。
2007年4月,被告人彭林峰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谎称能为被害人潘女士、王女士办理北京户口一事,在海淀区骗取被害人潘先生人民币16万元,骗取被害人王先生人民币4万元。
2007年7月,被告人彭林峰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谎称能为被害人胡先生办理学生上大学一事,在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胡先生人民币270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胡先生人民币110万元。
2007年7月,被告人彭林峰谎称能为被害人王先生办理女儿上大学一事,在海淀区骗取被害人王先生人民币40万元。
2007年8月,被告人彭林峰谎称能为被害人王先生办理北京户口一事,在海淀区骗取被害人王先生人民币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林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彭林峰辩称其没有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身份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林峰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中便提到其以“彭局长”的身份对外宣称,虽然其之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以及当庭供述中均辩解其无上述行为,但有多名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与其首次供述相互印证,从而证明其首次供述的内容客观真实,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彭林峰的家属在其被抓获归案后能代为退赔大部分涉案赃款,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的行为,故法院对其酌情予以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罚。同时,由于尚有部分赃款未退赔,故法院在量刑时亦予以体现。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