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专家:李庄案不具有“里程碑”意义

[日期:2010-03-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中国政法大学专家:李庄案不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0年01月12日 10:37:13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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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捺印。法院供图

    李庄案备受关注,开庭时全国有近三十家媒体记者前来旁听。有人说,李庄案审判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在法学家眼里,李庄案何以引人关注?案件的法律意义在哪里?同时将在哪些方面引发我们思考?就此,记者采访了我市(重庆)及国内知名法学专家。 

  李庄案,不是第一起 

    “案件本身没什么典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国家司法考试专家洪道德说,在行使职务权利当中,涉嫌触犯法律,李庄案不是第一起,全国范围内有很多。李庄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一则发生在打黑之中,二则是由被辩护人揭发。 

    “该案只是因为打黑才有名,不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田圣斌表示,律师伪证罪以前有过,相关类似案件也出现过很多。 

    “据统计,从1997年《刑法》修订迄今,已有500余名律师因妨害作证罪被追诉。”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说,李庄案不过是此类案件中的一个普通案例而已,谈不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只不过因为该案发生在重庆轰轰烈烈、举世瞩目的“打黑除恶”这一特殊时期,再加上李庄所谓“北京律师”的外衣、案件本身的一些特殊性,以及信息开放时代背景下的媒体关注等原因,才使得该案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世界各国都不允许辩护人妨害司法程序。妨害作证、制造伪证,世界各国都不允许,不只是我国有如此规定。”洪道德强调说,《刑法》第306条本身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也是出现在对条文的执行上。 

  李庄案,引发反思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决不简单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田圣斌说,李庄案首先要反思的是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李庄案暴露出来的律师执业“潜规则”,引发了社会群体对律师的广泛质疑。那么,律师执业行为的底线在哪里?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还有哪些是根本不能做的?这些,需要律师界整体反思。 

    在潘金贵看来,李庄案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律师执业规范的尺度问题,如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技巧与涉嫌犯罪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二是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这一痼疾;三是如何树立程序法治理念。 

    刑法专家、重大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李庄案至少有几个方面值得反思:除律师权利义务外,诉讼制度中的证人制度应该怎样规范,宣读的证人证言以哪种方式质证,《刑法》第306条的进一步完善等。(余虎 张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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