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事关系,2007年6月份,王某得知张某的孩子即将参加高考,主动向张某提出只要花6万元的“活动费”,就能像正常录取的大学生一样,让孩子进入郑州某国家一类院校就读,并保证事若不成一分钱不要,张某遂委托王某办理此事。但是,直至2007年11月份,被告王某除向原告陆续索取12.5万元外,并未将原告之子送入先前承诺的国家一类院校,只是利用冒名顶替的方法将其塞进了某国家二类大学,后来张某发现孩子的名字、身份证号、学籍号学校里均没有,最后只能无奈退学。因被告退还原告7.5万元后,即不再退还剩余费用,故原告起诉要求偿还现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高等院校正常的招生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系违法行为,应属无效。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占有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高考的日益临近,家长在考虑选择学校时一定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办理上学的事情。高考录取是一件严肃的工作,绝不可能存在个人拿到录取计划名额随意出售的情况。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高招办公布的招生简章了解信息,不要道听途说,以免既赔了钱,又耽误了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