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小浩一直在聚英俱乐部学习体育,崔某是小浩的教练。2009年4月7日,崔某因小皓没有完成训练任务而打了小浩一耳光,经过几天的观察治疗,小皓被诊断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10天后的4月17日,小浩的母亲将此事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小皓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提请对崔某免于刑事立案,但保留民事起诉的权利,崔某则同意支付小皓免于刑事责任赔偿费10万元,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撤案申请》。2009年4月30日,小皓的母亲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崔某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
之后,小皓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崔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597.42元。
庭上,崔某抗辩称,自己已支付的10万元赔偿款已包括了一切经济损失,故拒绝再予赔偿。
法院认为,崔某作为教练,因训练原因对小皓实施侵害健康权的行为,理应对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支付的10万元系为取得原告谅解,由原告撤销刑事报案而支付的赔偿款,而不应包括民事赔偿的款项,且双方曾共同签字确认原告还可以就民事经济损失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法院对崔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小浩主张的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崔某已向小皓支付免于刑事责任赔偿款10万元,法院认为该10万元款项本身已具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功能,故对受害人再次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综上,法院经核定原告已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具体伤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