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东刑一初宇第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庆元,男,193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系被害人蒋时林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守文,男,193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家村农民,系被害人姜志荣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中会,女,1933午6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家村农民,系被害人姜志荣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习梅,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交通局职工,住河口区海宁小区,系被害人蒋时林、姜志荣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习花,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审计局职工,住河口区河宁小区,系被害人蒋时林、姜志荣之次女。
以上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周剑英,北京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洪玉,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高中文化,捕前无业,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兴小区23号楼二单元二楼西户。1983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9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7年2月21日。2005年6月17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德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男,1965年2月生,汉族,湖北省南张县人,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1983年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胜利油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17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恒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永光,男,1983年7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7176211,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暂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李坨村。2005年6月17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衍栋,男,1953年11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370503195311112230,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从事个体经营,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2005年6月18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 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树昌、路锦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英,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高中文化,捕前任胜利油田河口测井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东营市河口区河锦小区一号楼二单元一楼东户。1983年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17日因故意杀人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宗禄,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兆东,男,1964’年2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40216613X,汉族,山东省章丘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新岳集团木场煤矿工人,住章丘市文祖镇双龙村双龙街。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29日因抢劫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此案移交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才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丛进军,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蒋衍栋、刘英、张兆东故意杀人、爆炸、抢劫一案,于2006年3月2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习梅、蒋习花、姜守文、吴中会、蒋庆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处处长李辉华,副处长吕峰,代理检察员侯耀团乙乔良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蒋衍栋二刘英二张兆东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哥梅毒蒋寻花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陈洪玉拒绝本院为其依法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并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人蒋衍栋向
法庭提交书证l份,因需要对该证据的来源等有关内容进行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于2006年4月30日和6月23日二次决定补充侦查。本院于8月11日第二次开庭,对补充侦查的内容进行质证,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杀人罪
l、被告人蒋衍栋因村内事务与本村党支部书记蒋时林产生矛盾,并于2004年底产生找人杀死蒋时林的想法。2005年1月份,蒋衍栋出资20万元委托被告人刘英雇人杀死蒋时林,刘英找到被告人陈洪玉并雇佣其实施杀人,后陈洪玉与被告人张军、华永光多 次预谋作案。张军、华永光经过近三个月的跟踪观察,全面掌握了蒋时林夫妇的生活习惯及作息规律。2005年4月21日20时许,陈洪玉伙同张军、华永光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蒋时林家。在蒋时林家别墅楼一楼客厅内,三人按事前预谋,由张军将蒋时林之妻姜志荣摔倒在地并将其控制住,陈洪玉与华永光两人将蒋时林摁倒在地,陈洪玉持匕首多次刺插蒋时林头颈部将蒋时林杀死,后该陈又持匕首多次刺插姜志荣面部,将姜志荣杀死。三人于4月 22日凌晨破坏现场后逃离。后蒋衍栋通过刘英分三次付给陈洪 玉现金20万元。
2、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因琐事对霍宪军产生不满,二人多次预谋将霍宪军杀死。2001年秋天的一天晚上,陈洪玉、张军将霍宪军骗至陈洪玉位于河兴小区的23号楼中单元二楼西户家中,当日晚8时许,在陈洪玉家客厅内,陈洪玉、张军持铁锤击打霍宪军头部,将霍宪军杀死,并在陈洪玉家中的卫生间内用菜刀将霍宪军尸
体肢解,后分三次掩埋至河口气象局南面荒地,河口采油厂车管中心附近荒地,河口油田二号水库北岸。
3、2005午1月份,被告人陈洪玉因刘学超欠其债务多次催要不还怀恨在心,陈洪玉遂找到被告人刘英、张军、华永光预谋将刘学超杀死。后刘英将作案用的三唑仑安眠药提供给陈洪玉。200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陈洪玉、刘英、华永光将刘学超骗至陈洪玉在河运小区的暂住处打麻将,期间将大量三唑仑药放入刘学超食用的方便面中,致刘学超昏迷。陈洪玉、张军、华永光三人用陈洪玉的鲁E52939桑塔纳轿车将刘学超拉到陈洪玉事先租好的河口油日技校西(原河口电测站养猪场)院内的房子里,将刘学超捆绑,后刘学超死亡。陈洪玉、张军工华永光三人将刘学超尸体肢解后将尸块掩埋在河口海昌路护城河桥东南侧空地内。
4、2005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洪玉将刘学超的女友鲁长彦骗至河口技校西(原河口电测站养猪场)的房子内。后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采用捂嘴、勒颈及用铁棍压颈等手段将鲁长彦杀死。张军、华永光二人将鲁长彦的尸体肢解。当日晚,陈洪玉、张军、华永光三人将尸块掩埋在河口广河新村以东的台田内。
二、爆炸罪
1999年春天,被告人蒋衍栋因村内事务与时任三义和村村主任的张效武产生矛盾,遂蓄谋报复。后蒋衍栋出资一万六千元委托被告人刘英雇人报复张效武。刘英找到被告人陈洪玉并雇佣其实施作案,陈洪玉伙同崔文学(已死亡)多次预谋,于199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窜至张效武家中,将爆炸装置放在张效武家卧室的窗户外并引爆,造成房屋损坏。
三、抢劫罪
1、199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洪玉伙同霍宪军(已死亡)持锤子等作案工具,蒙面窜至德州市夏津县夏津镇塔坡村许玉芹家中,将许玉芹之子宋力超捆绑后抢劫许玉芹家现金1000余元,后许玉芹回到家中,陈洪玉、霍宪军持锤子将许玉芹、宋力超打伤后逃离现场。
2、2000年7月份,被告人陈洪玉、张兆东、崔文学(已死亡)、霍宪军(已死亡)经张磊(已死亡)介绍,预谋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李东村李书铭家抢劫。同年7月15日0时许,该四人持铁管、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李书铭家,翻墙进入二楼南侧卧室内,李书铭惊醒后极力反抗并呼救。陈洪玉、张兆东、崔文学、霍宪军持铁管、
匕首将李书铭杀死,霍宪军持铁管将谢焕芳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蒋衍栋、刘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洪玉、蒋衍栋、刘英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陈洪玉、张兆东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洪玉、蒋衍栋、刘英均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张兆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习梅、蒋习花、姜守文、吴中会、蒋庆元诉称,由于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蒋衍栋、刘英的犯罪行为给其家人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5被告人赔偿2被害人丧葬费6581元,死亡赔偿金293508元,被扶养人蒋庆元生活费27358元,被扶养人姜守文、吴中会生活费35565.4元,精神损害赔偿60
万元,共计973012.4元。 ·
被告人陈洪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拒绝法庭依法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表示自己不需要辩护人辩护。
被告人张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自己系在受到了被告人陈洪玉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军检举揭发陈洪玉等人的抢劫杀人犯罪,属立功表现,具备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军在案发后首先供认犯罪事实,积极辨认匿尸现场,为本案侦破提供了关键证据;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华永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华永光在共同犯罪中听命于陈洪玉的指挥,受他人指使,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华永光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衍栋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和爆炸犯罪的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自己系为将蒋时林调离三义和村而托人,在得知蒋时林调任河口区人大常委会后才支付20万元,并提供了“自己在监室窗户台上偶然发现”的纸条一张。自己与张效武有矛盾是真,但是已经通过公安机关调解解决,没有找人打张效武。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衍栋犯有爆炸罪,只有被告人刘英的供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故意杀人罪中证据不够确实充
分,不能证明被告人蒋衍栋犯有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英在杀害蒋时林案中起次要作用,且受到了陈洪玉和蒋衍栋的胁迫,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杀害蒋时林妻子姜志荣的事实,不在刘英的预谋范周之内,责任应由实行人承担,刘英不应承担责任。在刘学超死亡的案件中,用安眠药制服刘学超是为了索要欠款,刘英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在爆炸案中被告人刘英只是居间介绍,未直接实施犯罪,应系从犯。被告人刘英能够首先供认爆炸案和致刘学超死亡案,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英检举被告人陈洪玉、张军杀死霍宪军以及陈洪玉、张军、华永光杀死鲁长彦的犯罪事实,构成重大立功,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英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兆东对指控参与抢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提出自己是受到了被告人陈洪玉等人的威胁才参与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兆东在抢劫犯罪中受到了同案参与人的威胁,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的死亡和重伤不是张兆东希望和造成,应认定为胁从犯。归案后被告人张兆东认罪态度较好,请求
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附带民事部分,5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陈洪玉、张军与被害人霍宪军(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张官屯村人,198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8年刑满释放)都曾在同一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经常纠集在一起。因琐事,陈洪玉、张军二人对霍宪军产生不满,并多次预谋将霍杀死。2002年秋天的一天晚上,二人将霍宪军骗至河口区河兴小区23号楼陈洪玉家中。在饮酒期间,陈洪玉、张军趁霍宪军不备,在客厅内先后持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多次击打霍宪军头部,将霍宪军杀死。二人在卫生间内用菜刀将霍宪军尸体肢解后,分三次掩埋至河口气象局南面荒地、河口采油厂车管中心附近荒地、河口油田二号水库北岸。案发后,经被告人张军指认,侦查机关于2005午6月25日,在河口油田二号水库西北角处挖出人体腿骨两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洪玉供述证实,因为霍宪军经常欺负张军,并在他面前充老大,他们俩都很恨霍宪军。大约2002或2003年的一天,他提议杀死霍宪军,张军同意了。过了几天,他们把霍宪军叫到他家喝酒,约20分钟后,张军拿着早准备好的锤子用力砸了霍宪军头部一下,霍就站起来往外跑,他上前用左胳膊夹住霍的脖子(其间,霍宪军咬了他左胳膊一口),致霍昏死后抬到洗手间,张军负责肢解,他打扫客厅。他们把霍宪军的尸体分开装了好几袋,用摩托车带到河口气象局南边的荒地里埋了。过了一二年,他又和张军把霍的头挖出来,拿到当时在开发区开的“天地新”饭店的锅炉里烧了。
(2)被告人张军供述证实,2002年秋天的一天晚上,他和陈洪玉假装请霍宪军到陈家喝酒,在喝酒期间,趁霍宪军不备,他俩用锤子将霍宪军砸死,在卫生间将尸体肢解了。然后,分3天晚上3次将尸块埋在河口气象局南边的野地、中心路(现河口采油厂车管中心的办公楼下)以及河口钻前红绿灯向东一水库的北岸处。
2003年他俩将霍宪军的脑袋挖出,拿到当时陈洪玉在开发区的“天地新”酒店内的锅炉中烧掉了。
(3)被告人刘英供述证实,他和陈洪玉、侯永庆合伙开“天地新”饭店时,有一个姓霍的常跟着陈洪玉玩。2004年10月份的一天,陈洪玉说把霍宪军给杀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霍宪忠(男,43岁,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张官屯村农民,霍宪军的哥哥)证实,霍宪军于1983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刑20年,在济南第一监狱服刑,大概是1997年或1998午释放回家。在家呆了不到1年就出去找活干了。2000年或2001年秋天回过一次家,自那以后再没见过。
(2)证人霍宪潮(男,48岁,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张官屯村农民,霍宪军的哥哥)证实,1998年6月,霍宪军被刑满释放后在家没呆多长时间就到东营市河口区找狱友陈洪玉和张军了。2001过年时就没有回家来,也没有和家里联系,此后就再也没找到。
3、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军对不同男性无规则排列的照片10张进行辨认,确认3号照片(霍宪军)就是在陈洪玉家杀死并肢解的人;经被告人张军辨认,河口区河兴小区23号楼中单元二楼西户就是其与陈洪玉杀害霍宪军并肢解的地点;河口区油田二号水库西北角一土坝北侧、河口采油厂车辆管理中心附近、河口气象局西侧荒地3处地点为掩埋霍宪军尸块的地点;河口开发区“兴达宝石桑拿”大院(原天地新饭店)东南角(原锅炉位置)是其烧掉霍宪军头颅的地点。
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陈洪玉杀害霍宪军时,被霍宪军咬伤所留下的疤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军指认,河口油田二号水库西北角一土坝北侧为掩埋霍宪军尸块的地点,遂对该区域展开勘验并在水库西40m土坝北侧深60cm处发现腿骨1-块(提取),在该腿骨东4m深60cm处发现腿骨l块(提取)。
5、鉴定结论
东营市公安局[(2005)东公(法病)鉴字17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结果分析:依据形态学的对比,残缺的双下肢应属同一人;根据尸块中第二性征及骨骼形态特征分析,死者应为男性,40岁左右;根据胫腓骨长度,推算身高为175cm左右;根据尸块的腐败程度,结合埋藏尸块处的环境条件,埋尸时间达3年
左右。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玉和张军均供认不讳,且二人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人张军的供述和指认下,继而发掘出了被害人的尸块。经鉴定,尸块特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霍宪忠、霍宪潮证言所述被害人时特征吻合,各证据的证明方向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5年1月份,被告人陈洪玉因狱友刘学超(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害前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1号) 欠其债务多次催要不还而怀恨在心,预谋将刘学超杀死。而后找到被告人刘英、张军、华永光,三人表示同意,刘英将作案用的三唑仑安眠药提供给陈洪玉。2005年1月中旬,在先期往刘学超的饮
用水中下三唑仑安眠药未逞后,又以打麻将为名,将刘学超骗至陈洪玉在河运小区的暂住处,其间将大量三唑仑安眠药放入刘学超食用的方便面中,致刘学超昏迷。随后,陈洪玉、张军、华永光三人用陈洪玉的鲁E52939桑塔纳轿车将刘学超拉到陈洪玉事先租好的河口油田技校西(原河口电测站养猪场)院内的房子里,并将刘
学超捆绑。当晚,陈洪玉、华永光从刘学超处取得刘家钥匙欲找钱,因有人看门未果。次日凌晨,发现刘学超死亡后,陈洪玉、张军、华永光三人遂将刘学超尸体肢解,将尸块掩埋在河口海昌路护城河桥东南侧空地内。案发后,经被告人张军指认,侦查机关于2005年6月22日,在河口海昌路护城河桥东南侧空地内挖出人
体小腿尸块两块,人体躯干尸块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洪玉供述证实,因为刘学超欠他5万元多元钱一直不还,就起了杀死刘学超的心思。因为刘学超太壮,就想先找安眠药给刘吃了,等睡着后捆上,逼拿到钱后就把刘学超杀掉。2005年春节前后,他告诉了刘英、张军、华永光,3人表示同意了,刘英说只准备药,不动手。过了几天,刘英给了他3瓶三唑仑药片。
(开始)他请刘学超等人吃饭,让华永光下药,但没成功。过了几天,他又叫刘学超到他在河运小区租的房子里打麻将。到晚上11点多,刘学超说饿了,让华永光下方便面。他们便在方便面里放了大量的三唑仑药,刘学超喝了不长时间就睡着了。他和刘英、张军、华永光把刘学超弄到他的车里,他开车把刘英送下后,去了河口技校附近租的一废弃的院子里,给刘学超带上手铐并捆住。凌晨四五点钟,他和华永光开车到刘学超家找钱,但没有骗开门。后来,张军打电话说刘学超死了,他就买来菜刀和大方便袋,让张、华二人把尸体肢解,装到方便袋里拉到城区护城河东南角,挖坑埋了。
(2)被告人张军供述证实,在杀死刘学超前一两个月,陈洪玉就曾对他说,刘学超欠钱不还,找个机会把钱要出来就干掉刘学超。过了一段时间,陈洪玉说找到一处房子,准备杀刘学超时用。陈让他和华永光打扫了房子,找了几个工人用砖把院子隔成南北两个院,还把事先准备好的床垫、绳子、铁丝放在南边的房子里。
一天晚上,陈洪玉打电话把他叫过去,他看见刘学超在沙发上呼呼大睡,陈洪玉、华永光、刘英和他将刘学超架到车上,拉到河口技校的房子里,把刘学超捆在了床上。第二天,发现刘学超死了后,陈洪玉买了刀,他和华永光把尸体肢解了,分成9块分别装在9个袋子里。晚上运到广河村东南的护城河不远处,分三四个地方埋了。
(3)被告人华永光供述证实,2005年1月的一天,陈洪玉说刘学超欠陈几万元钱,要了好多次都不给,并说刘学超贩毒,如果让公安抓了,肯定会判死刑,不如提前一步先把刘学超抓起来,强制要钱。陈洪玉让他和张军帮着办这事,他们同意了。此后一天晚上7点多,陈洪玉、刘英把刘学超约到汀罗镇的一个饭店,张军在
河口等着出面办那事。喝了一杯酒后,陈洪玉给他递眼色,他就把安眠药倒在刘学超的水杯里。刘学超急着回去赌博,没有喝。第二天,陈洪玉让再准备些安眠药,并说晚上刘学超来打牌吃饭时,下到碗里。到了晚上8点左右,陈洪玉酒后带着刘学超、刘英到了位于五公司的租住处。刘学超刚坐下,就要方便面,他煮好后把药
下到一个带花边的白碗里,给刘学超端过去。刘学超吃完以后还要,陈洪玉又让倒在刘学超的碗里5片,刘学超吃了一半就睡着了。之后,打电话叫去了张军,陈洪玉、刘英、张军和他将刘学超架到车上。送下刘英后,把刘学超拉到河口技校的房子里,用铁丝捆在床上。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他和陈洪玉想到刘学超家里找钱,
结果因为有两个女的看门,没有得逞。在回去的路上,张军打电话说刘学超死了。陈洪玉去买了把刀,他和张军把尸体肢解了。之后,把现场的床垫和刘学超的衣物都烧了。第二天晚上,把尸体运到广河村东南的护城河不远的地方,分三四个地方埋了。他还从刘学超身上拿走了一块手表。
(4)被告人刘英供述证实,刘学超是他和陈洪玉的同学、狱友。刘学超借了陈洪玉四五万元钱,一年多了也不还,也借了他二千元钱七八年了不还。2005年春节前,他和陈洪玉商量着请刘学超打扑克,吃饭时给他下安眠药,然后捆起来要钱。为了干成这件事,他们先租了一个院子,又找刘兴安要了5瓶三唑仑。过了几天,陈 洪玉叫刘学超到陈在河运小区租的房子里打扑克。玩了约半个小时,刘学超说饿了,华永光就去下方便面,同时也把三唑仑片放到里面,刘学超吃了后约五六分钟就睡着了。之后,陈洪玉开车把张军接来,他们架着刘学超下楼,陈洪玉先开车把他送回家后,去了那个院子。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陈洪玉说刘学超睡过去了,直接 没醒过来。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学峰、刘学斌(刘学超的弟弟)证实,刘学超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无期徒刑,在山东省第一监狱服刑。1998年刑满释放后一直没工作,2005年1月份失踪。刘学超身高一米六八左右,很胖。刘学超的女朋友叫鲁燕(即鲁长彦),20岁左右,家可能是潍坊的,身高一米六二左右,很瘦。刘学超失踪后,也一直没见过鲁燕。刘学超平时交往的人主要有刘的狱友刘英和陈洪玉。
(2)证人刘兴安(男,35岁,河口区新户乡东鲍井村个体人员)证实,2005年春节前,刘英说家中老人睡不着觉,光头疼,就从他以前开药店时剩下药中拿走了几瓶三唑仑药。
(3)证人秦芝金(女,20岁,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淮胜村农民,被告人华永光女友的妹妹)证实,华永光是其二姐的对象,春节时,华永光给了她一块“RADO”牌深灰色石英手表。
(4)证人周飞胜(男,42岁,出租车司机,住河口区河盛小区)证实,刘学超有一块“雷达”牌钨钢手表。经辨认,秦芝金交到公安机关的手表就是刘学超所带款式。
(5)证人刘保江(男,41岁,胜利油田渤海钻井供应站司机)证实,他和刘学超、陈洪玉、刘英等人是狱友,经常在一起玩。刘学超的手表是2003年与周飞胜一起去天津买的,是黑色、钨钢的。经辨认,秦芝金交到公安机关的手表就是刘学超所带款式。
(6)证人綦崇文(男,69岁,河口街道办事处红星村人,时住河口电测公司原养猪场)证实,2004年阴历十月左右有3个人租了他河口电测公司原养猪厂院内南边的4间屋子,说是搞养殖,并垒了院墙。这3个人有一个姓张,40多岁,身高一米六八左右,较胖,肤色较黑,脸上有疤;还有一个年轻的,20多岁,身高一米七五左右,肤色较白;再就是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身高一米七五左右,较瘦,常开一黑色桑塔纳轿车。
3、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经证人綦崇文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陈洪玉)、4号照片(华永光)、6号照片(张军)系2004年阴历10月份左右,租住河口电测公司原养猪厂房子的3人;经被告人张军、华永光辨认,7号照片(刘学超)就是其于2005 年春节前后,在河口油田技校西侧平房内杀死、肢解并将尸块埋至海昌路护城河东侧,河南岸空地的人;经被告人张牢辨认;河口油田技校西侧(河口电测站原养猪场)平房内杀死刘学超并肢解尸体的地点,院内东南角系焚烧杀人时使用的被褥、床垫及死者衣物等物品的地点;河口海昌路护城河东侧、护城河南岸空地为掩埋刘学超尸块的地点。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杀人、肢解案发现场位于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又路口,原河口电测站原养猪场。中心现场位于闲置院落东侧的平房内。现场提取上衣、裤子、铁锹、塑料桶、绿色呢龙绳各一,拍摄照片一组。
经被告人张军指认,河口海昌路护城河东侧、护城河南岸空地为掩埋刘学超尸块的地点,遂对该区域展开勘验并在距护城河南670cm距桥东4870cm深llOcm处发现双小腿人体尸块2块(提取),距护城河南460cm距桥东650cm深150cm处发现人体躯干尸块(提取)。
5、鉴定结论 -
(1)东营市公安局[(2005)东公(法病)鉴字16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依据形态学比对和尸块特征分析,三块尸块应属同一个人;根据尸块中第二性征及骨骼形态特征分析,死者应为男性,40岁左右;根据尸块形态及胫腓骨长度,推算其身高170厘米左右,体型肥胖;根据对尸体断端的检验,断端肌肉、骨质整齐,符
合刀类切或砍分尸;根据尸块的腐败程度,结合埋藏尸块处的环境条件,埋尸时间半年左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419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死者刘学超的胃及胃内容物、肝组织中均检出三唑仑,肝组织中三唑仑的含量为1.36/~g/Sb 。
6、物证
经被告人辨认,确认“雷达”牌手表一块,原为刘学超所有。铁锨一把为掩埋尸块所用,上衣、裤子为张军作案时所穿,塑料桶一个为焚烧被害人物品时装柴油所用,绿色尼龙绳一根,为捆绑刘学超所用。
7、书证。交条一份,秦芝金交到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手表一块。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和刘英均供认不讳,且4人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下,继而发掘出了被害人的尸块。经鉴定,尸块特征与被告人供述、刘学峰、刘学斌证言所述被害人的特征吻合,证人刘兴安、秦芝金、綦崇文等证人的证言亦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吻合,并有物证 ——“雷达”牌手表在案为证,各证据的证明方向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在杀死刘学超后,被告人陈洪玉为防止刘学超的女友鲁长彦(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吾山镇杜家庄村人)怀疑到他作案而决定杀人灭口。2005年1月18日上午,陈洪玉将鲁长彦骗至事先租好的河口技校西(原河口电测站养猪场)房子,与被告人张军、华永光一起,采用捂嘴、勒颈及用铁棍压颈等手段将鲁长彦杀死。而后张军、华永光二人将鲁长彦的尸体肢解。当日晚,陈洪玉、张军、华永光三人将尸块掩埋在河口广河新村以东的台田内。案发后,经被告人张军指认,侦查机关于2005年6月22日在河口六合乡广河新村以东的台田内挖出人体尸块7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洪玉供述证实,杀了刘学超之后,为了灭口,决定杀掉刘的情妇(鲁长彦)。他打电话把鲁长彦从潍坊骗回东营,他和张军开车到东营接上鲁长彦,到河口后又接上了华永光,就到了租的原河口技校附近的院内。进屋后,就给带上手铐,逼问刘学超的钱在哪。鲁长彦说“不知道”,他就用右胳膊夹住鲁的脖子,直到感觉身子软了。之后,让张军、华永光肢解了尸体。傍晚,他们到广河新村东一条小路上挖了3个坑,把尸体埋了。
(2)被告人张军供述证实,在杀死刘学超后,陈洪玉说也得把刘学超的老婆干掉,因为陈曾与刘学超电话联系过,并且与刘学超经常在一起,怕刘学超的老婆发现刘学超失踪后报案。过了二三天,陈洪玉说要假装到东营办事,把刘学超的老婆直接拉到技校西边的院子里杀死。又过了一两天,他和陈洪玉开车到了东营汽车东站,接上刘学超的老婆后,直接到了技校西边的院子后。他们将鲁长彦的手反铐在背后,陈洪玉拿出三四张银行卡,问密码是多少。陈洪玉把卡拿走后回来说只有100多元钱,就说钱不要了,把她弄死。陈洪玉拿布从后面捂住鲁长彦的嘴,用胳膊勒着脖子,又摔到地上掐了脖子,直到人死了。之后,他和华永光将尸体分成9块,晚上把尸体运到广河村东分三四个坑把尸块埋了。
(3)被告人华永光供述证实,埋了刘学超后的一天上午10点钟,陈洪玉和张军不知道从哪里拉来了刘学超的情妇并叫上他一起到了技校西边的院子里。进屋后,陈洪玉捂住那个女的嘴,张军给戴上手铐。后来陈洪玉把那女的带到杀刘学超的旁边那间屋里,陈洪玉上去掐那女的脖子,一直把那女的掐倒在地上,陈洪玉又让他掐了几下。此后,张军和他把那个女的肢解后装入塑料袋, 把现场的衣物烧了,把尸体埋到埋刘学超的东北方向的沟边了。
(4)被告人刘英供述证实,杀死刘学超后的几天,陈洪玉说把刘学超的老婆也弄死了。陈洪玉让他拿着刘学超或是刘学超对象的手机和刘学超两口子的手机卡到东营,用两个手机换卡对打电话。
2、证人证言
(1)证人鲁洪日(男,43岁,山东省安丘市吾山镇杜家庄村农民,被害人鲁长彦之父)证实,2004年腊月初九,鲁长彦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回了东营,当天中午11时回电话说搭到东营办事的车回河口。下午5时打电话就关机,此后一直没有联系上。并证实鲁长彦当时和河口油田的刘学超处对象,住在河口富海家园。
(2)证人杜雪花(女,26岁,山东省安丘市吾山镇杜家庄村农民,时与鲁长彦一同在东营市河口区打工)证实,2004年腊月初,到鲁长彦家给看门。1月18日上午10点多,鲁长彦打电话说回河口。下午2点左右给鲁长彦打电话老是挂断。
3、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经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对10张不同女性照片辨认,确认06号照片(鲁长彦)即为2005年春节前后在河口油田技校西侧平房杀死的刘学超的女友,肢解后埋在广河村东的地里。
经被告人张军辨认,河口油田技校西侧(河口电测站原养猪场)平房内杀死鲁长彦并肢解尸体的地点,院内东南角系焚烧杀人时使用的被褥、床垫及死者衣物等物品的地点。河口区六合乡广河村东900m,台田沟南岸系其掩埋鲁长彦尸块的地点。
4、抛尸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军指认,河口区六合乡广河村东900m,台田沟南岸系其掩埋鲁长彦尸块的地点。经挖掘,在一土路东600cm,距沟渠80cm,直径81cra的圆形范围内发现双上肢、双小腿及躯干人体尸块5块(提取)。坑东230cm,距沟渠60cm,直径80cm范围内挖掘发现有骨盆连双股人体尸块
l块(提取)。坑南210cm,距土路910cm的直径82cm处挖掘出人头颅尸块。
5、鉴定结论
(1)东营市公安局[[2005]东公(法病)鉴字15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依据形态学的比对和尸块正常解剖位置拼接,肌肉、骨质的断端相吻合,应为同一个人的尸块;根据尸块中第二性征及骨骼形态特征分析,死者应为女性,年龄20岁左右;根据尸块拼接情况和长骨长度,推算其身高16lcm左右;根据对尸体断端
的检验,断端肌肉、骨质整齐,符合刀类切或砍分尸;根据尸块的腐败程度,结合埋藏尸块处的环境条件,埋尸时间半年左右;埋藏尸块前打击头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均供认不讳,且3人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在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下,继而发掘出了被害人的部分尸块。经鉴定,尸块特征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所述被害人的特征吻合,亦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吻合,并有证人杜雪花、鲁洪日等证人的证言在案为证,各证据的证
明方向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蒋衍栋因村内事务与本村党支部书记蒋时林(男,1953年9月3日生,汉族,被害前系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产生矛盾,并于2004年底产生雇凶杀人的想法。2005年1月份,蒋衍栋找到被告人刘英表示要雇凶杀死蒋时林。后刘英从中撮合,蒋、陈商定酬金20万元。陈洪玉纠集被告人张军、华永光一同作案,3人经过多次预谋,并指使张军、华永光经过近三个月的跟踪观察,详细掌握了蒋时林夫妇的生活习惯及作息规律后,伺机作案。200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洪玉伙同张军、华永光携带匕首、挂锁等作案工具,以送礼
为名,窜至蒋时林家。在蒋时林家一楼客厅内,被告人陈洪玉佯装与蒋时林交谈,暗中给张军、华永光递眼色,吩咐“动手”。而后,趁蒋时林夫妇不备,按事前预谋,张军扑向蒋时林之妻姜志荣(女,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陈洪玉与华永光两人一同将蒋时林扑倒在地,由陈洪玉持匕首接 连多次刺插蒋时林头颈部,将蒋时林杀死。后陈洪玉又到已被张军扑倒在地的姜志荣身前,持匕首连续多次刺插姜的面部,又将姜志荣杀死。此后3人从家中翻找出“IG”手机、银手镯、白酒、茶叶等物品。4月22日清晨4时许,3人详细地破坏现场,湮灭罪证后逃离。当天上午被告人蒋衍栋通过刘英将10万元给付给陈洪玉,此
后分2次又付给陈洪玉现金10万元。当天下午,被害人之女怀疑家中不测,回家探望时,发现父母被害,遂报警。经法医鉴定,蒋时林系多次被刺插头颈部导致第一颈椎延髓横断而死亡;姜志荣系被多次刺插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洪玉供述证实,2005年2月一天,他去河口测井汽修厂刘英的办公室去玩,得知刘的一个姓蒋的朋友和三义和村支书蒋时林有矛盾,想花10万元干掉蒋时林,问他干不干。他说至少20万,刘和姓蒋的商量后同意了。他找来了以前的狱友张军和妻侄华永光。他安排张和华踩点,熟悉了地形。4月下旬一天中午,他们3人在河宁小区他的暂住处具体商议,并买了3副棕色手套,1个中型挂锁。为方便进门,他到海宁小市场东侧商店买了一箱酒和一盒补品。到下午4点半左右,他让张军和华永光到三义和村监视蒋时林。其间,他准备了一个信封,里面放了一二千元,到时作为送礼的道具。下午6点半左右,他带上匕首,去三义和村见到了张军和华永光。等到晚上8点,他们带上准备好的东西去了蒋时林家。蒋时林夫妇在看电视,坐下后,他把信封放在桌子上,然后问张军妻子的户口能否迁到三义和村。说话的同时,他使了个眼色让动手。张军扑向蒋时林的妻子,华永光扑面蒋时林。他从腰后拔出匕首,从后面抱住蒋时林的上身,使劲摁倒在地上,右手持匕首朝头上猛扎,直蒋时林到不动了。然后,到蒋时林的老伴跟前,朝脸上猛扎。扎死2人后,就装起放钱的信封;让张军或华永光去用带去的锁头锁了大门,然后,带上手套开始破坏现场。他关了灯和电视机,拔了电话线,张军清洗死者的手指缝。第二天凌晨,他清理现场,并找了把剪刀把蒋时林夫妇的头发剪了,放在盆里,倒上水洒了一地。又往地上倒了几瓶酒,从冰箱里拿出一些鲫鱼洒在死者身上。张军或华永光把蒋时林的一部“LG”手机给了他。临出门时他还拖了一遍地,然后找了一床单撕成条,包住脚出的门。凌晨4点多出来后,又用蒋时林家的锁锁了大门,分头走 开,他回家开车又把张军、华永光分别送回家。然后找到刘英,刘英和老蒋联系后拿来10万元。此后,他和刘英就开着车出去把从蒋时林家带出来的东西放在一个坑里烧了。在去刁口的路上,他把作案时用的匕首扔到挑河桥附近了。当天下午,他给了张军和华永光各2万元。当天晚上,他把他和华永光作案时的衣服、鞋子都 烧了。五月初或六月七八号,刘英把剩下的10万元钱分两次给了他。同时证实,从蒋时林家带出的手机被程华健拿走了。张军给了他一副从现场带出来的银手镯,他给了綦占梅。他得到的钱给了刘英2000元、在工商银行以“李传军”的名义存了5万元、在河 康小区买房子花了43000元、装修房子花了2万多、另外赌博花了 二三千元。
被告人陈洪玉同时证实,在开庭前的三四天,有个关在隔壁6号监室自称刘吉庆的人和他说,那人以前和蒋衍栋关在一起,蒋衍栋让告诉他“孩子的事老蒋已经安排好了”等等的话。第二天,刘吉庆又说老蒋的事让他帮帮忙,自己感觉已经没有希望了,老蒋毕竟也是好意,就让刘吉庆转告老蒋说“三义和案件是自己动手时作
过了头,本意只想教训教训,而不是要命”。刘吉庆听不明白,就给刘吉庆写了张纸条,从门上递给了刘吉庆。后来,想把纸条要回来,刘吉床说撕了。其实,当时定的就是干掉蒋时林。
(2)被告人张军供述证实,2004午腊月二十几的一天上午,陈洪玉说有人出10万元把三义和的蒋书记杀死,他同意了。后来,陈洪玉带他到三义和指认了蒋时林住的地方。过了一段时间,陈洪玉把华水光也叫上了。陈洪玉叫他和华永光监视蒋时林的生活作息。期间,陈洪玉曾给他买了一个假发,让他装傻子,以便更好地监视蒋时林。作案前,他们3人准备了礼品、锁头、手套等物品。陈洪玉让华永光控制蒋时林,他控制蒋时林的妻子,然后由陈具体实施杀人。2005年4月下旬一天晚上8点左右,他们见蒋时林在家,而且没别人去,就带上礼品和作案工具去了。陈洪玉就假装问把他妻子的户口迁到三义和需要多少钱,其间,陈洪玉示意让动手。他起身将蒋时林的妻子摔倒摁在地上。陈洪玉和华永光控制住蒋书记。很短时间,陈洪玉就拿匕首过去朝蒋书记的妻子脸上刺了几刀,把蒋书记的妻子刺死了。然后陈洪玉让华永光用带去的锁锁上大门,他和陈洪玉将屋内的灯和电视关掉。陈洪玉让他
把死者的指甲内清洗干净,并剪下来死者的头发,扔在现场。第二天凌晨两点左右,他们开始破坏现场,并翻找东西。共找到了1箱茅台酒,五六盒茶叶,一些鹿茸、香烟、腰带等东西。他还翻到100多元现金,1副银手镯,1枚戒指,放在了陈洪玉的车里带走了。当天下午,陈洪玉给了2万元现金。
(3)被告人华永光供述证实,2005年的腊月二十几的一天上午,陈洪玉说有人出10万元把三义和的蒋书记杀死,他同意了。过了三四天,张军找到他,让一块跟踪监视蒋时林的生活作息。大约一个多月后,陈洪玉说要把那个村长杀死,并在随后的几天里买了作案用的手套、挂锁以及牛奶、营养品等准备进门的东西,并商量了杀人的细节。4月下旬一天下午5点多钟,陈洪玉通知他和张军说“准备晚上动手”,让先看看村长是否回家。7点多钟,他打电话告诉陈洪玉说“村长在家,没出去”。不久,陈洪玉提着事先准备的东西赶到。在村长家,陈洪玉假装为办户口的事找村长。坐了不久,陈洪玉就示意动手。按照事先分工,张军去抱村长妻子,
他抱村长。他一把没有抱住,陈洪玉就和他一起将村长摁倒在地上,陈洪玉拿匕首捅村长的头和脖子好多下,直到村长不动了。然后,陈洪玉就拿匕首过去朝村长妻子脸上刺了几刀,把村长妻子刺死了。陈洪玉让他用带去的锁锁上大门。把客厅和卧室电话线拔下来并关掉了电视和电灯。次日凌晨二三点,开始翻东西和破坏
现场,他把一部手机给了陈洪玉。临走时,还把村长家的茶叶、腰带等东西装在方便袋中带走了。当天下午,陈洪玉给了他2万元现金。
(4)被告人蒋衍栋的供述证实,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和王印水、寇学样、蒋时习、申庆雨、寇学希在寇学希家开会,目的是想通过合法渠道罢免三义和村书记蒋时林。会上寇学希提出“罢免不成就办他”,还有人说“干脆办他”。他当时同意罢免不成就办蒋时林的意见,这样就开始有了杀害蒋时林的想法。开完会后,他和寇商量如何找人办掉蒋时林。寇去济南找人没找到,让他在河口找,于是他找到了河口测井工贸公司的副经理刘英,让刘帮忙找人把蒋时林干掉。经商量,定在20万。4月22日上午,刘英打电话“说事办完了,让赶紧准备好钱送去”。他把10万元在河口电业局红绿灯附近给了刘英。此后,又分两次把10万元给了刘英。
(5)被告人刘英供述证实,2005年腊月的一天,蒋衍栋到他办公室说,上一次(指炸张效武)的事还得干,并说“事成之后,替他还开饭店时欠下的账”。两天后,陈洪玉到他的办公室,他对陈提出了蒋衍栋所提之事。经过几次商量,定好酬金20万。到了3月份,蒋衍栋打电话催他快办,他又找到陈洪玉,陈说“啥时干完,啥时给钱”。4月中旬一天上午7点多,陈洪玉开车接上他,说事情办完了(就是说把蒋时林夫妇杀掉了)。陈洪玉让他从加油站买了10元钱的汽油,并买了一个塑料桶。之后他打电话告诉蒋衍栋说 “活干完了……拿钱”。在河口电业局红绿灯附近,蒋衍栋给他一 个装了10万元的黑色方便袋,他给了陈洪玉。之后,他和陈洪玉 到海边,把从现场带出来的酒、茶叶倒出来留下,把皮夹克、盒子等 东西浇上油烧了,一直烧到下午1点左右。下午2点多的时候,陈洪玉说“作案时脸被挖破了,如果没有被发现,晚上再到现场看看”,他又通知了蒋衍栋,并说“有事的话回电话”。3点多时,蒋衍栋回话说“发现了,别回来了”。5月6日和6月八九号,蒋衍栋两次给了剩下的10万元钱,他转交给了陈洪玉。并证实,为了能让陈洪玉和蒋衍栋直接联系,在3月份的一天晚上,蒋衍栋请他吃饭时,他故意让陈洪玉认识了蒋衍栋,并和陈洪玉提到“雇你的人请吃饭”。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永华(男,40岁,河口区交通局职工)证实,他和蒋习梅是同事,2005年4月22日下午3点左右,蒋习梅说她家的电话打不通,她父亲蒋时林的手机也关了,不放心。于是他开车拉着蒋习梅和妹妹回家看看。到家后发现蒋时林夫妇已经被人杀害,于是打电话报警。
(2)证人蒋习梅、蒋习花(被害人蒋时林之女)证实,2005年4月22日下午3点35分左右,她和妹妹蒋习花回家,发现父母被杀死在家中客厅里。现场有一些小鲫鱼,沙发和她母亲身上洒着她母亲的头发。并证实她父亲蒋时林的一部“LG”牌双模手机及灰色的手机充电器、一件皮衣、一个剃须刀、一些酒和几条新腰带、她母亲的一副手镯、一枚戒指及一串钥匙不见了。
(3)证人程华健(女,39岁,河口采油厂采油四矿工人)证实,从(2005年6月16日)三四天前开始用一部银灰色、可以照相的“LG”牌手机,这部手机是可以同时插两个卡的上翻盖手机,是她丈夫陈洪玉给的。
(4)证人綦占梅(女,26岁,青岛平度市万家镇大綦家村农民,时在东营市河口区打工)证实,2005年农历四月初九那天晚上,陈洪玉给了她一副银手镯和500元钱。经常和陈洪玉来往的朋友有刘英、张军、华永光。
(5)证人吴中会(女,73岁,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家村农民,被害人姜志荣之母)证实,姜志荣是其大女儿,姜以前戴一副手镯、一枚戒指,有时还戴副耳环。经辨认从綦占梅处提取的手镯像姜志荣的手镯。
(6)证人杨青山(男,53岁,河口海宁农贸市场“华冠酒水批发”店主)证实,被公安人员带领指认的人(华永光)等人曾在2005年4月份左右到其店中买过日常用品。
(7)证人刘国霞(女,26岁,河口海宁市场“诚信针织商店”店主)证实,其店中卖过一种劳保手套和一种弹力尼龙手套。
(8)证人刘爱景(女,35岁,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建材市场“金牛五金电器”店主)证实,其店中卖过一些挂锁。
(9)证人李传军(36岁,河口街道办事处李坨村农民)证实,(2005年几月份志了)一天傍晚,陈洪玉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请客,让一起去吃饭。是一量黑色“马自达6”型轿车接上他,当时陈洪玉、刘英坐在车上,开车的是一个老头,他们到汀罗镇“两广”(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一带)的“福人楼”饭店吃的饭。他知道那个老头
是三义和村的,姓蒋。大约4月份的一天,他曾介绍陈洪玉租住过胡永争在河宁小区的房子。三四月份时,陈洪玉用他的身份证办了一个银行卡。
(10)证人胡永争(男,28岁,河口海盛集团固控厂工人)证实,陈洪玉在2005年3月29日曾通过李传军租过他河口河宁小区的房子。
(11)证人张军(男,42岁,河口录井公司干部)证实,2005年5月,经朋友介绍,他把在河口河康小区6号中单元一楼东户的房子以4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姓陈的人,姓陈的人把房子过到了一个叫刘英的户上。
(12)证人华永飞(男,28岁,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淮胜村农民,华永光之兄)证实,华永光是他弟弟,最近一次回老家是2005年4月份,是和女友秦竹青一起回去的,华永光给他了1000元钱。
(13)证人华正宏(男,50岁,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淮胜村农民,华永光之父)证实,2005年“五一”前几天,华永光带着对象秦竹青回老家。华永光回来时还给家里买了一台TCL牌21英寸彩电和一台“野狼”牌VCD。
(14)证人寇学希(男,35岁,系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 证实,他与蒋衍栋等人对蒋时林任支书期间的村财务问题有意见并一直上访。4月21日晚,为了以后上访的事到过蒋衍栋家。
(15)证人蒋时习(男,55岁,系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王印水(男,55岁,三义和村农民)、申庆雨(男,67岁,三义和村农民)证实,他们与蒋衍栋等人对蒋时林任支书期间的村财务问题有意见并一直上访。2003年,蒋时习与蒋衍栋因上访一事曾被拘留过。
3、物证
LG双模手机一部及LG手机充电器一个,经被告人陈洪玉辨认,确认手机原为蒋时林所有,案发后陈洪玉妻子程华健使用。 银手镯一副,原为蒋时林妻子姜志荣所有,案发后被陈洪玉送 给了其女友綦占梅。
4、书证
(1)被告人蒋衍栋提交的字条1份,载明“请转告老姜(蒋),他要一口咬定(涂改)当时我们只是要教训一下那个书记,而没有想要他的命,咬定这一点是老姜能活命的关键,书记及他老婆的死是我们在动手时弄过了头,为多得钱而自作主张,我在开廷(庭)时会向这方面说,请他一定放心,并转告老姜,真心谢谢他的好意”“老蒋,这是老陈些的,不要承认你给了20万”。
(2)蒋衍栋、刘英、陈洪玉、张军、华永光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五人在案发前后的联系情况。蒋衍栋手机13518665269于2005年4月21日08:25:00、09:35:56以及4月22日09:23:26、09:27:43、09:36:36、09:50:05、09:59:27、15:12:02、15:24:41与被告人刘英的手机13954682868相互通话。被告人刘英的手机13954682868还于2005年4月21日11:11:32、11:37:35、11:37:24 与被告人张军的手机13561059391通话,于4月21日14:37:24, 4月22日09:23:26、09:27:23、09:36:36、09:50:05、10:05:45、15:36:22、15:37:47、15:46:34与陈洪玉的手机13356609686 通话。
(3)农村信用社存折—张及取款凭条,证实2005年6月6日被告人蒋衍栋从农村信用社提款7万元,其中5万用于支付雇凶佣金。
(4)照片一组。挂锁一个,案发过程中陈洪玉等人用来锁大门用;黑色假发一个,陈洪玉为张军买的假发,原本打算让张军装傻子时用;白酒瓶4个及破碎的酒瓶瓷片14块,系陈洪玉等人从案发现场拿走的“茅台”酒酒瓶,在销毁赃物现场提取。铁盖、铁环、铝合金边框、合页、拐角、棕色小瓶系陈洪玉焚烧赃物所留下的残留物;黑色桑塔纳轿车一部,车号鲁E52939,系陈洪玉所有并用于作案的作案工具;“TCL”牌21英寸彩电及“野狼”牌VCD、各一台,系华永光用赃款购买的物品。
5、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经被告人陈洪玉辨认,04号照片(蒋衍栋)系经刘英介绍,雇佣其等张军、华永光杀死蒋时林的人,该人曾与他和刘英、李传军一起在汀罗镇吃饭;利津县刁口乡原驻地老刁口船厂北侧5km,挑河东坝西侧系其在杀害蒋时林夫妇后的第二天上午销毁从蒋家带走的茅台酒、相册等赃物的地点,同时在该土坑内发现部
分白色瓷瓶片等物品;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6号楼就是2005年4月21日杀害蒋时林夫妇的现场;河口挑河拦河闸北约20m处, 挑河沟中间系其作案次日丢弃杀害蒋时林夫妇作案工具匕首的现场;河口区气象局院外西北侧荒地系其焚烧其与同伙杀害蒋时林夫妇作案时所穿部分血衣的地点。
(2)经被告人华永光辨认,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别墅6号楼系其杀死蒋时林夫妇的地点;六合乡三义和村河兴路东首路北侧为其扔弃蒋时林家钥匙的地点;三义和村委会西边和平路南北两侧广场、新村一栋平房西侧路口、新村八栋平房西侧路口南和安路 其杀害蒋夫妇前的踩点以掌握被害人生活规律的地点;河口河宁小区20号楼北侧垃圾收集点为其扔弃作案时所穿鞋子的地点; 河口河宁市场华冠酒水批发商店为购买作案用礼品的地点;河宁市场诚信针织商店为其作案时所用手套的购买地点。三义和建材市场金牛五金电器店是其购买作案用挂锁的地点。
(3)经证人李传军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04号照片(蒋衍栋)就是他和刘英、陈洪玉一起在汀罗镇吃饭的人。
(4)经证人杨青山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证实4号照片(华永光)、6号照片(张军)于2005年4月份来过该杨店中买过东西。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杀人案现场位于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别墅区。住宅楼一层门厅地面有浸湿的3块毛巾和1块床单,有浓烈的酒精气味。进入客厅,室内弥漫浓烈的酒精气味,地面上有两具东西向排列的尸体,西侧为姜志荣,衣着完整、赤足,头东南脚西北,呈仰卧状。 东侧为蒋时林,衣着完整、赤足,头南脚北,呈仰卧状。身下有180X105cm的血泊,血泊内有大量的毛发和小鱼。室内沙发、茶几等物品表面有擦拭痕迹和血迹、毛发。餐厅餐桌上有铁质剪刀,沾有头发和血迹。卫生间洗手盆、浴池内有少量毛发。一楼楼梯角有一LG—W800手机盒,标有IMEL:353983000201277和S/N407CYDG0038130字样。客厅、餐厅、一层卧室、卫生间地面均有擦拭水渍痕迹。二楼大厅内,冰箱电源插头置于地面,门呈开启状,抽屉呈半开状,食品稍有解冻。冰柜插头置于地面,门呈开启状,食品稍有解冻。室内床、床头柜、梳妆台内物品凌乱,现场发现空“茅台”酒盒、“脑白金”盒、“喜相逢”、“碧螺春”茶叶盒,简易挂衣柜的拉链呈开启状。地面以及床、衣柜等物品有多处擦拭痕迹。
(2)销毁赃物现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原驻地北挑河东海滩一南北堤坝西,现场坑内有大量未燃完的灰烬,发现并提取“茅台”字样的瓷瓶及碎片、玻璃碎片、铝合金等物品一宗并拍摄现场照片。
7、鉴定结论及被害人尸检照片
(1)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刑遗传字(2005)第32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关于蒋时林、姜志荣被杀一案的有关检材进行DNA检验鉴定证实,现场外大铁门上的血迹系蒋时林的可能性为99.99999%;现场二楼北侧卧室简易挂衣橱拉链上的脱落上皮细胞系华永光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
(2)东营市公安局[(2005)东公(法病)鉴字0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关于蒋时林与其妻姜志荣死亡原因检验证实,根据尸体检验结果,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蒋时林系多次被刺插头颈部导致第一颈椎延髓横断而死亡;姜志荣系被多次刺插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蒋时林与姜志荣头面部的损伤应为刺器所形成;
两人的死亡时间均为餐后1小时左右。结论:蒋时林系第一颈椎及延髓横断而死亡;姜志荣系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3)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东检技鉴(2006)1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将写有“老蒋,这是老陈些的,不要承认你给了20万”字迹的纸条及刘吉庆本人所写材料一宗,进行笔迹鉴定。经检验,所送宇条上的“老蒋,这是老陈写的,不要承认你给了20万”的字迹是刘吉庆本人所写。
8、提取扣押笔录:从江苏泗洪县华永光老家提取“TCL”21寸彩电一台,“野狼”牌VCD一台。从陈洪玉住处提取“LG"BC一 300手机充电器一个。
9、交条一份:程华健交到河口公安局银灰色LG双模手机一部。
10、河运小区物管站出具证明一份,证实陈洪玉在2004年至2005年4月份在河运小区6号楼1单元2楼西户租住。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刘英均供认不讳,且4人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供述所称作案的手段、使用凶器、破坏现场的情况以及从作案现场带走的物品等均能够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以及案发后提取的物证——手机、手镯等相互吻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
蒋衍栋庭审时虽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辩称系为蒋时林调离三义和村而托人,在得知蒋时林调任河口区人大常委会后支付20万元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衍栋的上述荒唐辩解没有事实根据,不足采信,相反其有罪供述能够和同案被告人刘英以及陈洪玉、张军、华永光的供述相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蒋衍栋雇凶杀人的犯罪
事实。另外,证人寇学希、蒋时习、王印水、申庆雨等人证言可以证实,蒋衍栋等人因为村内财务问题,多次上访并有“罢免不成就办他(指蒋时林)”的想法。作案前,被告人刘英利用被告人蒋衍栋请客的机会,在蒋衍栋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陈洪玉认识了雇主蒋衍栋。蒋时林夫妇被害后,被告人蒋衍栋和中间人刘英的手机多次联系,并由其将雇凶的资金20万元通过中间人刘英悉数支付给陈洪玉。对此,中间人刘英供认不讳,并有详细、稳定的供述。 被告人蒋衍栋归案后以及庭审期间,供述串有反复,关键情节变化多次,口供可信度低。对于串供纸条,更是欲盖弥彰,更加补强了被告人雇凶杀人的事实真相。尽管其拒不供认雇凶杀人,但证据确凿,无容抵赖,足以认定。
二、爆炸罪
1999年春天,被告染蒋衍栋因村内事务与时任三义和村村主任的张效武产生矛盾,遂蓄谋报复。后蒋衍栋通过被告人刘英找到被告人陈洪玉,蒋衍栋支付部分定金后,陈洪玉又纠集崔文学(已死亡),二人多次预谋,决定用爆炸的方法教训张效武,并事先对自制的炸弹进行了试验。199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二人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翻墙窜至张效武家中,将爆炸装置放在张效武家卧室的窗户外并引爆,造成房屋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l、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洪玉供述证实,大约四五年前的一天,刘英说有个朋友与三义和村当时的村长张效武有仇,想花钱找人教训张效武,他同意了。刘英先给了他一部分定金,说好事后再给5万元。他打听到张效武的住处后,找到崔文学一起干。他们用炸药和雷管自制了炸弹,并在八吕村野地里试爆了一枚。过了两三天的一
天晚上12点多,他们到了张效武家,从东偏房爬入院内,把炸药放在北屋一个地方,点燃导火索后就跑了。
(2)被告人刘英供述证实,1998年或1999年的夏天,蒋衍栋找到他说;三义和村村长害的蒋衍栋没活干,挣不着钱,愿意出3万元找两个人把村长的腿给砸断。(蒋衍栋还给了活动经费后)他找到了陈洪玉。陈洪玉嫌钱少,说再拿l万元定金,他又向蒋衍栋要了1万元。此后,蒋衍栋还带他去认了当时张效武家的位置,之后他又带着陈洪玉和崔文学去认过门。 由于张效武比较小心,一直没机会下手。后来崔提出用炸药炸张效武(崔懂爆炸技术)。蒋衍栋也同意用炸药并同意事成之后给5万元。后来,因为没有炸到人,也就再没有付钱。2005年腊月,蒋衍栋到他办公室(找他杀 害蒋时林时)说,上一次(指炸张效武)的事还得干,并说“事成之后,替他还开饭店时欠下的账”。他找到陈洪玉时,也是说到“上次 的事没有办成,人家找来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效武证实,1999年8月5日凌晨2时左右,他正在家中睡觉时,突然被一声巨响惊醒,屋里烟很浓,还有炸药味。后来发现炸药是在卧室南边的窗户底下放的。张效武同时证实此前因盖房宅基地、村委选举等问题与本村蒋衍栋有矛盾。
(2)被害人谭淑青证实,1999年8月5日凌晨2点左右,他们睡觉的卧室窗户被人放炸药炸了,屋里闻到火药味,窗台上有沙子,前窗的玻璃被炸破了4块。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炸的现场位于张效武居住的房最西首一间,外窗台有白色玻璃碎渣、铁钉、螺母、螺栓等物,现场地面上留有已燃导火索7段,地面还留有木屑、沙子、铁钉等物。室内多处留有木屑、沙子混合物。西侧房顶发现白色玻璃碎片和巳燃导火索。
本院认为,对于该起爆炸事实,被告人陈洪玉、刘英均供认不讳,且2人的有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供述所称报复对象、作案的手段等情况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尽管被告人蒋衍栋拒不供认雇凶采用爆炸的方式爆炸张效武的犯罪事实,但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害人证实此
前因盖房宅基地、村委选举以及村内事务等问题与蒋衍栋产生矛盾。与刘英所称“三义和村村长害的蒋衍栋没活干,挣不着钱,愿意出3万元找人把村长的腿给砸断”的证言相互吻合。事前,被告人蒋衍栋支付定金,也能够与被告人陈洪玉和刘英的供述一致。 2005年,被告人蒋衍栋再次找到刘英,企图再次雇凶杀害蒋时林
时,也是以“爆炸案没有炸到人”为借口。对此,中间人刘英一直指认,并有详细、稳定的供述。尽管被告人蒋衍栋归案后以及庭审期间,拒不供认雇凶爆炸犯罪,但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三、抢劫罪
(一)199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洪玉伙同霍宪军(已死亡)经过预谋,持锤子等作案工具,蒙面窜至德州市夏津县夏 津镇塔坡村许玉芹家中,将许玉芹之子宋力超捆绑后抢劫现金1000余元。许玉芹回到家中发现异常,呼救时,陈洪玉、霍宪军又持锤子将许玉芹、宋力超打伤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l、被告人陈洪玉供述证实,霍宪军说去夏津县一家收棉花的家里弄点钱。他们准备了两副头套和手套,霍宪军拿了一把木把锤子。晚上十一二点左右,他们爬进了那家人家,把东边房子里的小男孩捆在暖气片上,塞上嘴,然后在写字台的抽屉里找出1300元钱。正在翻东西时,进去一个女的,霍宪军就用锤子把那女的砸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宋力超证实,1999午12月25日晚上,有两个蒙面的人到他家抢东西。其中一人拿着一把白把红图案20多公分的弹簧刀,另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支手枪。这两人把他双手反绑在暖气管上,用棉花塞住嘴,用毛巾蒙上眼睛,然后在家里翻西。后来他妈回家了,那些人听到动静就出了他房间,随后听到他妈的叫喊声,他吐了嘴里的棉花也喊起来,结果被一人又回来把他打晕了。
(2)被害人许玉芹证实,1999年12月25日晚上10点半左右她回到家,发现院门既没锁也没插住。进屋后听到儿子房间有动静,觉得奇怪,就过去看看。走到厨房的拐角处时,前后各走来一个人,蒙着面。身后的人一手搂住她的脖子,一手拿了一把刀子,前面的人捂住她的嘴。她喊叫着挣脱出来向屋后门跑时,感到头右侧被砸了两下,就晕倒了。这次被抢了1000多元钱和一支单管猎枪。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德州市夏津县夏津镇塔坡村许玉芹家。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系被告人陈洪玉主动供认,且供述稳定,其有罪供述能够与被害人许玉芹、宋力超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0年7月,被告人陈洪玉、张兆东、崔文学(已死亡)、霍宪军(巳死亡)经张磊(已死亡)介绍,预谋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李东村李书铭(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郭店镇李西村农民)家抢劫。同年7月15日0时许,该4人持铁管、匕首等作案工具,翻墙窜至李书铭家。李书铭惊醒后极力反抗并呼救。陈洪玉、张兆东、崔文学持铁管、匕首一同上前将李书铭杀死。李书铭妻子谢焕芳发觉后,被霍宪军持铁管击打头部致伤,后4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书铭系被单刃锐器捅刺背部致胸主动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谢焕芳的损伤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
(1)被告人陈洪玉供述证实,听张磊说济南郭店镇有一户收粮食的很有钱,就产生了去偷钱的想法,并了解了具体位置。崔文学准备了3根铁管,霍宪军带了一把单刃刀子。在那家附近的玉米地里躲到12点多后,他们从南边爬墙进院里,从西北角处上了二楼。当时南边屋里一个男人在睡觉,他打开防盗门,张兆东过去捂住那人的嘴。那人就醒后大喊大叫,他们3人就各拿一根铁棍往那人身上乱砸,霍宪军拿刀捅了那个男的。正要走时,从隔壁出来一个女的,大叫一声又关了门。霍宪军拿过铁管,把玻璃砸破了,然后朝这个女的头上砸了一棍。
(2)被告人张兆东供述证实,2000年阴历六月初十,崔文学到他家中说“东营河口有个叫陈洪玉的想在济南抢劫”,让他一起去挣点钱。他们4人到了济南郭镇店二家南边的玉米地里等到晚上12点多,然后翻南墙进入这户人家。他们发现二楼南边一个卧室里一个男子正在床上睡觉。男子醒后大喊“来人”,他就赶紧上去摁住那个男子,几乎同时,陈洪玉等3人持铁管朝这个男子头上打。一会,这个男子不动弹了。随后他和崔文学先出去了,并在院呐听到二楼有打破玻璃的声音。在陈洪玉家,他们把换下血衣交给陈洪玉处理。他还听霍宪军说霍用铁管把那女的打晕了。
2、被害人谢焕芳证实:2000年7月14日夜,一觉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二楼的凉台上了,身上有血。她对象半蜷半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楼下办公室的电话也不见了。于是从大铁门上爬出去找邻居报警。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福顺(男,37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李东村农民)证实,2000年7月15日早上,听见李书铭媳妇谢焕芳叫门并哭泣,于是起床和赶来的李福近爬墙进入李书铭家。发现李书铭蜷着腿,躺在卧室地下,满身是血。于是打电话报警,,并把谢焕芳送医院。
(2)证人李因禄(男,47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李东村农民)证实,2000年7月15日凌晨3点左右,谢焕芳到他家边哭边叫门。李福顺、李福近进屋后出来说“李书铭不行了”,于是报警并送谢焕芳到医院。
4、鉴定结论
(1)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历公刑法字第8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头部创缘不整,创内有组织间桥及毛发,颅骨呈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认为系遭受钝器多次打击所致;死者背部9处创口,分布较为集中,均为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创壁光滑,创道深浅不一,认为系单
刃锐器捅伤所致;死者尸班颜色浅淡,两眼睑结膜苍白,胸主动脉断裂,现场地面上有大面积血泊,认为系大失血休克死亡。结论:李书铭系被单刃锐器捅刺背部致胸主动脉断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2)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历公刑法损字(2005)28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根据病历记载及法医学活体检查,谢焕芳头部损伤致颅脑开放性损伤(硬脑膜破裂),属重伤范畴。结论为谢焕芳的损伤属重伤。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历城区郭店镇李东村李书铭经营的“明亮农资公司”内,李书铭尸体仰卧,头东南脚西北,尸体下有2.1X1.7m的血泊,床头、墙壁及玻璃窗上有喷溅血迹。南墙有明显蹬踩痕迹。
6、辨认笔录
(1)经被告人张兆东从0l—10编号的照片中辨认,确认02号照片(陈洪玉)系2000年阴历六月抢劫济南历城区郭店镇一卖化肥住户中的同案犯“陈洪玉”。郭店镇李东村公路边李书铭家就是其参与抢劫的作案现场。
(2)经被告人陈洪玉从01—10编号的照片中辨认,确认01号照片(霍宪军)、04号照片(崔文学)、07号照片(张兆东)、08号照片(张磊)系与其一起抢劫济南历城区郭店镇卖化肥人家的人。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洪玉、张兆东均供认不讳, 2被告人的供述能够与被害人谢焕芳的陈述相互印证,并与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全案综合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蒋时林,男,1953年9月13日生,身份证号370503195309132216,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被害人姜志荣,女,1955年4月 12 日生,身份证号370503195504122240,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被害人霍宪军,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张宫
女村人。被害人刘学超,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503196407010057,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11号。 被害人鲁长彦,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370784198503157428,山东省安丘市吾山镇杜家庄村人。被害人李书铭,男,汉族,1963年1 月 7 日出生,身份证号
370121196301071514,山东省济南市郭店镇李西村人。
被告人华永光出生于1983年7月17日;被告人蒋衍栋出生于1953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兆东出生于1964年2月16日;崔文学出生于1953年12月18日,住山东省泗水县金庄镇立山庄村287号,于2005年7月1日服毒自杀死亡;张磊,出生于1965年2月9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南刘家庄,已于2003年11月30日死亡。
2、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洪玉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9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7年2月21日止。被告人张军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胜利油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英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3午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兆东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晓林(女,42岁,陈洪玉之姐,河口集输大队工人)证实,陈洪玉的实际年龄是1965年12月17日。1983年秋天被判刑15年,1994年释放,释放后为了招工,改了年龄。
2、证人穆继英(女,64岁,刘英之母,住河口测井公司)证实,刘英的实际年龄是1964年12月13日。1983年被判刑,1993年释放,释放后为了招工,改了年龄为1968年12月13日。
3、证人邓鸣芳(女,60岁,张军之母,住河口河颐小区)证实,张军的实际年龄是1965年2月,户口本上的1966年7月10日是错误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书证、证人证言能够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各证据的证明方向一致,足以认定。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庆元,男,1930午11月11日出生,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农民,系被害人蒋时林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守文,男,1934年9月1日出生,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家村农民,系被害人姜志荣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中会,女,1933年6月19日出生,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荆
家村农民,系被害人姜志荣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习梅、蒋习花,系被害人蒋时林、姜志荣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庆元现有子女5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中会和姜守文共生育子女6人。
被害人的丧葬事宜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办理。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蒋衍栋、刘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被告人陈洪玉、蒋衍栋、刘英故意以爆炸的方法报复他人,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爆炸罪;被告人陈洪玉、张兆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
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1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洪玉、蒋衍栋、刘英均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张兆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均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洪玉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霍宪军在德州抢劫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该事实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提供线索,侦破陈洪玉、张兆东在济南李叔铭家的抢劫犯罪,依法构成重大立功;鉴于被告人张军涉案杀死5人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极大,又系累犯的实际情况,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英能够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蒋衍栋、陈洪玉的爆炸犯罪事实,依法对该罪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英主动检举揭发陈洪玉、张军、华永光杀害霍宪军和鲁长彦2起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从轻处罚。刘英主动坦白参与杀死刘学超的犯罪事实,与先前侦查机关掌握的故意杀人犯罪属同种
性质犯罪,依法不构成自首。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涉及上述事实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杀害蒋时林夫妇的犯罪中,被告人蒋衍栋出资雇凶,是犯意的提出者,被告人刘英联系凶手,是犯罪的中间联系人;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周密预谋,互有分工,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其中陈洪玉组织策划,张军、华永光积极参与配合,5被告人均系主犯。在杀害霍宪军、刘学超、鲁长彦的犯罪中,诸被告人之间亦是相互协作,分工配合,均积极参与。故被告人张军、华永光、刘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军在案发后首先供认犯罪事实,积极指认匿尸现场,为本案侦破提供了关键证据”辩护意见,经审理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张军参与杀死5人并肢解、匿尸3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蒋衍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蒋衍栋犯有爆炸罪,只有被告人刘英的供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故意杀人罪中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证明被告人蒋衍栋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衍栋2次通过同一中间人雇佣同一行为人实施犯罪,并提供了雇佣金。对此,直接实施人陈洪玉和中间联系人刘英均有稳定、详细的供述,被告人蒋衍栋亦有有罪供述在案为证。被告人蒋衍栋先供后翻,不仅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辩解苍白荒唐,不合逻辑,且与本案相关证据互相矛盾,不足采信。详细理由在具体犯罪后的分述中已经论述,不再赘述。对于被告人刘英的辩护人提出的“对杀害蒋时林妻子姜志荣的事实,不在刘英的预谋范围之内”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接受被告人蒋衍栋之托,雇凶犯罪,并将雇主蒋衍栋要求“干掉”蒋时林的意图传递给了被告人陈洪玉。对此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亦供认要杀死的是“三义和的书记”。在长时间的踩点、跟踪后,选择了在被害人蒋时林家中作案。被告人陈洪玉等人为灭口,将与蒋时林一起的生活的姜志荣一同杀死。此行为和结果超出了被告人蒋衍栋、刘英的犯罪故意。故被告人刘英、蒋衍栋可只对蒋时林的死亡承担刑事
责任。被告人刘英的辩护人提出的“杀死刘学超的案件中,用安眠药制服刘学超是为了索要欠款,刘英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 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从被告人陈洪玉的供述来看,因为刘学超欠帐不还,产生了要到钱后就杀死的想法,并告知了刘英等人,刘英表示同意,二人商定了具体的控制刘学超的方法,刘英提供了用来作案的三唑仑安眠药,并事先承租准备了杀人分尸的院落。在陈洪玉、刘荚等人借打牌之机,让刘学超服下大量安眠药而死亡后,陈洪玉等人肢解了尸体,并告知了刘英。对此,刘英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张军、华永光的供述亦能予以印证。由此可以看出,下安眠药是实施杀人犯罪的一个手段,要钱只是在杀死刘学超之前的一个过程,其结局都是追求刘学超的死亡,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故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张兆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兆东受到了同案参与人的威胁,在共同犯罪中,没有殴打被害人,应认定为胁从犯”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兆东曾因刑事犯罪而判过刑,明知陈洪玉等人为抢劫犯罪而执意参与,并在被害人发觉后,首先上前控制被害人,为其他同案人作案提供便利条件。其整个行为积极主动,认定受到胁迫显然证据不足。鉴于被 告人张兆东在整个犯罪中没有持刀捅人,被害人的致命伤和主要伤害不是由其所为,作用相对较轻,可认定为从犯,结合其归案后 的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蒋衍栋、刘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蒋庆元、姜守文、吴中会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部分竟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故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一)、(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 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洪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华永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蒋衍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兆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华永光、蒋衍栋、刘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习梅、蒋习花、姜守文、吴中会、蒋庆元经济损失185661.33元,其中被害人蒋时林、姜志荣丧葬费1658l元,死亡赔偿金157224元:被扶养人蒋庆元生活费3282.96元,被扶养人姜守文生活费4559.67元,被扶养人吴中会生活费4013.7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三、作案工具桑塔纳轿车l辆(车号:鲁E52939)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洪玉所有户名“李传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9558811615201370543账户存款33277.55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1034169111159699057账户存款20469.85元予以追缴;陈洪
玉所有位于河口河康小区6号楼二单元一楼东户,户名为“刘英”的房产一套予以追缴。被告人华永光所有"TCL’牌2l英寸彩色电视机及“野狼”牌VCD各l台,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胜昌
审判员 张明磊
审判员 张志刚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怀敏

gao
畜生啊 枪毙 哒!!!!!!!!!!!!!!!!!!!!!!!!!!!!!
该杀呀,害群之马,怎么还留下一个,都该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