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尚”两食品包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06-03-30]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陈忠仪 [字体: ]


                                     上海高院终审驳回“东莞徐记”上诉 



    本报讯       近日,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诉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台尚”公司使用的草莓酥、蜜桃酥包装装潢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5年,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与其产品的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产品近似的包装袋,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商标权人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徐福记”文字商标,分别于2001年7月和2003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草莓酥、蜜桃酥两种产品,并于2004年对两款产品内包装进行改版。而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从1997年开始生产销售的“台尚”牌草莓酥、蜜桃酥两种产品,与原告产品的新版内包装袋相比,在大小、色彩基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均相似,但在商标标识、图文框的花形、框内图案底色、商品名文字字体等方面与原告的相应产品有所区别,原告也不能证明自己的产品构成知名商品。据此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上述两款产品的内包装袋在大小、色彩基调、图案元素、构图、文字位置等虽然与上诉人的相似,但在图文框的花形、框内图案底色、商品名文字字体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且两者的商标标识完全不同,也无证据反映两者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混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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