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均(君),男,汉,1942年9月出生,湖北省鄂州市(原鄂城县)人。1963.9—1968.7,在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读本科;1968.8—1970.3,在湖南沅江县军垦农场劳动锻炼;1970.4—1978.8,在广西玉林公安处工作;1979.9—1982.7,在北京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三年)读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82.8—1997.11,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1997.12—2004.6,在中国法学会任《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正厅)、教授。1984年被评为副编审,1993年9月晋升为研究员(教授)。
主要社会兼职及科研奖项:
199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称号,1993年5月获全国优秀编辑,《试论增补“财物保候审”初探》(论文)获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优秀论文二等奖(1989年7月),《学报编排规范的理论与实践》(论文)获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颁发的一等奖(1994年12月),《犯罪构成论》(合著专著)获教育部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991年12月)。
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宣部、教育部和司法部聘任的“四五”普法国家高中级干部讲师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鄂州市等单位专家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南京财经大学、中国逻辑语言函授大学等高校教授;中国对外交流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主要学术观点:
1.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做学问必须以它们为指导。它们的内容极为丰富和深邃:既有如何正确观察、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有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理论;既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又有科学的思维和思辨的方法等。只有以它们为指导从事法学研究,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全面、系统、辩证地分析、研究学术研究中碰到的问题,才能不走或者少走弯路,才能避免少犯或者不犯大错误。
在当今和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将继续发展,信息网络化、环境保护世界化等进程将大大加快,其中,东、西方各种思潮的激荡必定更加激烈,因此,客观上要求每一位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必须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判断一切,做到对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看得清、抓得准、取得当,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从事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或者是从事司法实践研究,均应以它们为指导。否则,就会迷失方向或者犯片面性错误。
2.牢固树立服务和服从大局的思想
中共中央2004年第3号文件指出,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两个重要科学,二者同等重要。法学是与政治学、社会学联系十分密切的科学。在我国,法学研究是治国的大问题,涉及的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大事,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是事关全国人民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大事。
法学研究工作者只有从有利于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为发扬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服务外交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保障体系等方面而进行理论研究,方能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既有理论价值,又能为全国的大局和中心服务,从而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刑事诉讼而言,无论是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或者是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改革,均应围绕着服务和服从国家依法治国的大局进行。
3.应当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重在理论探讨
理论既来源于实践,理论又是实践的先导。没有实践为基础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从事法学研究,应当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重在理论探讨,做到有的放矢,矢至的中,以及理论源自实践,高于实践。
理论联系实际,应当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这个最大的实际。应当运用本学科的理论解决上述问题,并发表个人的创新或独立见解,提出尽可能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或者立法建议。在法学研究中,必须摈弃空洞调侃,人云亦云;必须反对标新立怪、立错和奇谈怪论。作为一名有良心的学者,应当坚决反对这些不正之学风。就刑事诉讼研究而言,就必须联系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实际,如司法机关如何能独立行使其职权;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适当缩减;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等等。对此,应当从理论高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论证。
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在审前程序中以程序公正优先
党的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一般说来,“公平”是指公道、平等,一视同仁;“正义”,即公正,通常指不偏不倚和合理。刑事诉讼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公正包含在司法公正之中。刑事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前者,指程序公正,后者指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是: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严禁非法(包括刑讯逼供)收集证据;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程序公开、透明等。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是指:根据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地据实依法认定被追诉者的罪名;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刑罚;对发生的冤错案件及时纠正和予以赔偿等。
由于立案、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的主要任务是控方发现犯罪、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控方处于强有力的地位,被追诉方处于弱势地位。控方收集证据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稍有违反程序的行为就会侵犯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而被追诉者不易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因此,在审前程序中极易发生不公正的弊端,故,应当强调程序公正优先。在审判阶段,由于法官主持审判,辩护人能全面介入诉讼,且解决的问题是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与程序相比,应当强调实体优先。
5.坚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统一,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事实为依归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真实情况是诉讼之前发生的客观事实,是不以公安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犯罪者在作案中遗留的物证、书证和在被害人、证人头脑中留下的印象和记忆,也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犯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公安人员调查案情和破案的过程,是一个依法收集客观存在的各种证据运用逻辑、思维和经验等法则回溯推断、证明案件发生时原状的过程;公诉是检察官进一步运用各种证据核实案情的过程;法官审判是居中听取控、辩双方举证、证明各种主张,全面了解案情,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的过程。凡此种种,均是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思辨能力在脑海里和内心中像镜子一样力求最大限度地反映案件最初的本来面目的过程,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这种主观见之于客观越全面、越准确,那么,对案件的本来面目认识就越真实、越接近客观,越全面,越正确。
由于刑事诉讼是一个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逐进的过程,而对案件的认识是由于各司其职的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无罪与有罪、罪轻与罪重等不断深过思虑所得,因此,所得结论很可能不尽一致,甚至相差甚远。为了统一认识的尺度,法律分别规定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起诉和审判等不同的证明标准。它们是为确保办案质量由立法者制定的标准,即是将客观细化和量化于主观,再将主观之认识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的客观化的标准。可见,客观真实(事实)是法律真实(事实)之源、之母。否则,法律真实(事实)是无源之水,或者是凭空编造。
由于法律真实(事实)依赖于客观真实(事实),因此,公安司法人员认识和判断案件事实应当以客观真实(事实)为依归,即使依照法律真实(事实)为标准进行诉讼,也不应当脱离或者忽视以客观真实(事实)为依据。在对待案件事实的证明的标准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自由心证”,亦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起诉)、“证据确实、充分”(有罪判决)等标准,均是为了证明案件客观真实(事实)而由法律规定的法律真实(事实)标准。由上可见,任何人不应当离开客观真实(事实)机械地、片面地只讲法律真实(事实)标准,更不应当无限制夸大法律真实(事实)的作用。有鉴于此,我主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客观真实(事实)与法律真实(事实)相统一,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观真实(事实)为依归。简言之,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不仅仅是“排除合理怀疑”。前者与后者的重要区别是多一个修饰词“一切”。“一切”表示办案人员在作出有罪判断之时,必须殚心竭力,使对案件的认识无论是在全面或者是细致方面都最逼真、最大化地符合客观真实。
6.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宜定为“依法确认”
在刑事诉讼史上,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程序,起诉由私人掌握,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当时裁判者认识水平低下,无科技取证手段,加之人们信奉神的力量,因此,对于难以决断的案件,便求助神的力量来判明是非曲直和决断争议。在此时期,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诉讼(含刑事诉讼)中实行神示证据制度,即以神的示意为标准断案。神示的形式有: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这种证据制度充满了唯神论的色彩,纯属唯心主义的产物。封建社会时期,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采用纠问(审问)式诉讼程序,即国家主动追诉犯罪,法官主动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此时采用的是法定(形式)证据制度,即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明文规定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如法律明文规定某种证据是完全的,某种证据是不完全的;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成为一个完全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具备多少个完全的证据等。这种证据制度,既有强调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神示的可取的一面,又有像做数学题一样的机械的一面,比起神示证据制来说是一个进步。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形式),许多国家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还有的实行“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二者的共同特点是,法律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由法官们自行确定。它们的优点是能充分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但不太像法定证据制度那样要求法官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在我国,诉讼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学)界曾有不少学者主张实行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是“客观验证”证据制度,或者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等。我认为,确立我国的证据制度,有必要既考虑吸收“法定证据”制度中强调法律作用的一面,又应当吸收“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中强调法官主观能动作用的一面,将它们综合概括为“依法确认”的证据制度。依法,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是指办案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自行地作出正确的认定。详言之,在这种证据制度中,立案是由立案者依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标准决定立案;逮捕是由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决定;起诉是由公诉人依照法律规定“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决定;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作出有罪判决。
7.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宜确定为“诉讼民主集中制”模式(形式)
在当今世界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形式)的国家在法庭审判中,法官处在居中裁判的地位。在法庭调查中,只是消极和居中地听证,即只听取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说明每种证据证明何种事实的存在,而不发表任何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只是消极和居中地听取和分析控、辩双方发表各自的意见,不做任何引导,更不作庭外调查;在经过上述两个诉讼阶段后,根据自己已了解到的案情和控辩双方的观点再自行作出裁判。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形式)的国家,法官在听证过程中还引导控辩双方举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还指挥控辩双方相互辩论;为了调查核实案件,有时在休庭后还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取证。
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强职权诉讼模式(形式),在法庭审判中,法官不仅主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还代替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和出示证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行控审不分。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许多修改,强化了法官居中、控审分离、控辩对抗的力度,但是,由于法官的传统习惯,实践中仍存在着法官暗中帮助控方、限制辩方的弊端。为解决此问题,我主张在庭审中实行“诉讼民主集中制”的模式。诉讼民主,是指法官居中主持和引导法庭审判,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和论证;集中,是指法官运用逻辑思维和经验法则等方法,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居中地作出公正的裁判。详言之,是指法官主持法庭调查,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和提交证据,并逐一说明每种证据所证明的问题;辩方亦如此(法官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出示证据)。法官审查判断控方或者辩方提交的证据,询问并听取对方的意见;在对待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一律平等;对双方无异议的,确定为该案采信的证据;对某方不认可的,让其提出反驳理由和依据。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应当要求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方进行辩护,实行双方在发言的机会和次数等方面一律平等;在辩方陈述辩护理由和反驳控方的发言时,法官不应当插话或者限制,但对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的内容除外。法官应当要求公诉人承担举证(提出证据)和证明责任;辩护方只承担举证责任;对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或者免予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以便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在经过法定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的基础上,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地居中作出公正的裁判。为使该审判模式(形式)得以真正贯彻落实,应当在取消刑事诉讼法的第158条第2款规定 的同时,补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就有调查取证权,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主要学术成果:
(一)著作(主要部分)
1. 《犯罪构成论》(合著),本人承担2万字,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版;
2.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合著),本人承担5万字,法律出版社1988年6月版;
3. 《正当防卫理论与实践》(合著),本人承担10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6月版;
4. 《应用证据学》(合著),本人承担2万字,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12月版;
5. 《刑事证据种类与分类的理论与实践》,本人承担10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 《中国律师诉讼程序研究》(合著),本人承担2万字,法律出版社1993年1月版;
7. 《侦查程序论》(独著),22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8. 《律师辩护论》(独著),16.5万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其论证》(合著),本人承担2万字,方正出版社1995年3月版;
10. 《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合著),本人承担1.4万字,群众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11. 《沉默权研究》(合著),本人承担2.1万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
12. 《实用律师学教程》(主编),本人承担38.5万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0年5月版;
13. 《专利法与商标法教程》(主编),本人承担10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版;
14. 《刑法适用实务》(主编),本人承担20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
15. 《刑事诉讼法教程》(副主编),本人承担10万字,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
16. 《学报主编的思考》(合著),本人承担1.2万字,辽宁大学出版社1984年12月版;
17. 《学报管理纵横》(合著),本人承担0.9万字,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18. 《律师制度与实务》(独编著),28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
19. 《律师制度与实务辅导》(独编著),5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版;
20. 《实用行政诉讼法学》(合著),本人承担1.2万字,群众出版社1990年5月版;
21.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合著),本人承担2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疑难法条释义》(合著),本人承担4万,中国劳动出版社1992年11月版;
23. 《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合著),本人承担8万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3月版;
24. 《政法高等院校大学生学习指导书》(合著),本人承担4万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版;
25. 《高级律师办案析解》(合著),本人承担1万字,红旗出版社1992年4月版;
26.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综合指南》(合编),本人承担6万字,学苑出版社1990年2月版;
27. 《律师制度理论与实务技巧》(独著),36.5万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另有其他普法书籍5本。
(二)在主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979—2004.1)
1. 《刑事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合著),《中国社会科学》(1998.1);
2. 《刑诉法、司法解释与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中国法学》(1999.1);
3. 《借鉴“刑事免责”与“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中国法学》(2003.5);
4. 《论证明强的证据与证明力弱的证据》,《法学研究》(1983.6);
5. 《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义务》,《法学研究》(1985.4);
6. 《增补“财物保候审”初探》,《法学研究》(1989.1);
7. 《论搜查中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92.5);
8. 《试论增补“追缴赃款赃物为侦查措施”》,《法学研究》(1993.4);
9. 《控辩平衡与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法学研究》(1998.1);
10. 《关于法院能否变更罪名的探讨》,《法学研究》(2000.4);
11. 《询问证人若干问题探析》,《法学家》(1993.4);
12. 《被告人如实回答与拒绝回答之研讨》,《法学家》(1994.2);
13. 《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1);
14. 《执法也要为人民》,《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0.1);
15. 《试谈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1.4);
16.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1);
17. 《试谈犯罪危害性的分类》,《政法论坛》(1985.1);
18. 《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政法论坛》(1987.5);
19. 《1988年诉讼法学学术讨论会观点综述》,《政法论坛》(1988.6);
20. 《关于收容审查存废之我见》,《政法论坛》(1989.1);
21.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1990.4-5);
22. 《试论罪从证定原则》,《政法论坛》(1991.5);
23. 《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论坛》(1992.1-2);
24. 《关于刑事鉴定之研究》(上),《政法论坛》(1994.5-6);
25.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政法论坛》(1995.6);
26. 《对证据不起诉的探讨》,《政法论坛》(1997.2);
27. 《董必武诉讼法律思想》,《政法论坛》(2001.3);
28.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刑事赔偿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2.5);
29. 《试论防卫挑拨》,《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3);
30. 《关于刑事辩护之研究》,《法律科学》(1993.6);
31. 《论法的继承性》,《西北师院学报》(1984.1);
32. 《关于通缉之研究》,《公安大学学报》(1993.3);
33. 《关于侦查实验之研讨》,《公安大学学报》(1994.4);
34. 《关于立案的几个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3);
35. 《关于侦查监督之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5);
36. 《关于侦查中扣押之研讨》,《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4.3);
37. 《关于律师辩护与公检法的关系》,《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3);
38. 《试论假想防卫》,《中国刑警学院学报》(1986.3);
39. 《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辩护问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2);
40. 《中国刑法修改与完善的几个问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3);
41. 《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两个问题》,《河南公安高等专科高校学报》(1999.1);
42. 《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上海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1);
43. 《试论法学期刊编辑工作创新》,《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6);
44. 《关于法学、法律期刊特色的几个问题》,《河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3.1);
45. 《严禁刑讯逼供的思考》,《公安研究》(1999.1);
46. 《外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之比较》,《比较法研究》(1988.3);
47. 《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与完善》,《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4);
48. 《试论基本证据》,《学习与探索》(1984.6);
49. 《关于指定辩护之研究》,《司法研究》(1995.1);
50. 《谈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司法研究》(1997.2);
51. 《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两个问题》,《法律应用研究》(2001.6);
52. 《正确认识追诉者与被追诉者的关系》,《河南公安学刊》(1998.1);
53. 《正确认识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政法学刊》(1998.1);
54. 《关于证人拒证问题之研讨》,《河北法学》(1993.5);
55. 《刑事被害人法律地位之研讨》,《河北法学》(2003.1);
56. 《法学期刊与法制建设》,《法学》(2002.10);
57. 《经济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法学杂志》(1985.5);
58. 《试论提前防卫》,《法学杂志》(1986.6);
59. 《发展刑事诉讼法制应探索的主要问题》,《法学杂志》(2002.6);
60. 《正确认识刑诉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保障律师辩护权》,《广西法学》(1998.2-3);
61. 《试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江西法学》(1994.4);
62. 《试谈刑事辩护与刑事证据》,《广东法学》(1994.3);
63. 《关于无罪辩护的几个问题》,《福建法学》(1994.2);
64. 《谈谈对不同心理状态被告人的审讯》,《法制建设》(1985.3);
65. 《试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政法论丛》(1987.3);
66. 《试谈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人民检察》(1993.1);
67. 《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人民检察》(1998.4);
68. 《论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人民检察》(1998.4);
69. 《关于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探讨》,《北京检察》(1998.2);
70. 《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的探讨》,《人民司法》(2000.1);
71. 《关于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规定之探讨》,《公安学刊》(1993.4);
72. 《刑事鉴定的特点与原则》,《政治与法律》(1993.5);
73. 《论犯罪现场勘查中的几个问题》,《法治论丛》(1993.5);
74. 《关于侦查与侦查之研究》,《检察研究》(1993.5);
75. 《关于侦查主体与客体研究》,《现代法学》(1993.6);
76.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2);
77. 《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学术论坛》(1979.3);
78. 《论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新疆社会科学》(1986.3);
79. 《关于拒绝辩护之研讨》,《政法学刊》(1994.2);
80. 《刑事诉讼法与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关系》,《法学学刊》(1998.1);
81. 《论律师应负举证责任》,《法学与实践》(1994.4);
82. 《谈谈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政法学习》(1994.6);
83. 《关于主编公安政法院校学报的几个问题》,《警学经纬》(1996.2);
84. 《谈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河南司法》(1981.1);
85. 《司法拘留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河南司法》(1982.8);
86. 《论诬告陷害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河南司法》(1983.10);
87. 《试谈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中国律师》(1994.5);
88. 《关于辩护中的逻辑运用》,《律师与法制》(1994.6);
89. 《律师如何适应风云突变的法庭辩论》,《广西律师》(1994.2);
90. 《试谈律师辩护的技巧》,《四川律师》(1994.2);
9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历来重视保护人权》,《阵地》(1991.2);
92. 《宪法修正案与个体经济发展》,《蓝盾》(1999.6);
93. 《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四化建设》,《思想解放》(1979.5);
94. 《公检法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思想解放》(1979.9);
95. 《苏共关于法制改革的决议》,《法学动态》(1989.5);
96. 《侦查部门负责人的诉讼监督》,《外国法学译丛》(1984.4);
97. 《法庭中的公诉人》,《国外法学参考资料》(1983.2);
98. 《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诉讼法论丛》(1985.8);
99. 《再论法学论文的写作》,《山西大学学报》(2001.3);
100. 《中国刑法的修改》,《中国刑法、刑诉法的修改》(德文版,1999.10)等。
还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广西日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1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