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道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6年7月11日,被告人陈道锦驾驶云D18899号扬州产亚星大客车由昆明发往宣威后,在没有正式安排班次的情况下,该车擅自从站外沿途揽客32人,由宣威经陆良返回昆明。
当日15时30分许,当被告人陈道锦驾驶的云D18899号扬州产亚星大客车行至陆良境内西石一级公路K6+580M处时,在超车过程中突然驶向对向(石林至陆良方向)车道内,与鲍某驾驶的由昆明驶往罗平途经此地的云A37501号南京依维柯客车(载客24人)相撞,共造成了21人死亡、35人受伤、两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道锦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10日收到陆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道锦交通肇事一案,并于2006年11月24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经陆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陈道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