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仗义”有悖法理

[日期:2007-03-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男子驾驶借来的汽车撞人,后为逃避责任弃车而逃,次日凌晨二被害人被发现时均已死亡。事发后,肇事者的两个朋友合谋为其顶罪,并做假证明包庇肇事者,被警方识破。日前,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及包庇罪分别对三人处以刑罚,同时判令相关责任人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人雷某、曹某、宋某均系本市津南区人。今年1月16日21时许,雷某驾驶从宋某处借得的“桑塔纳”轿车,沿卫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宾水道交口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上卫津南路西侧人行道,将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被害人张某、范某撞倒。后雷某弃车逃离现场并藏匿。二被害人均死亡。
    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得知雷某交通肇事逃逸后,经与雷某、宋某等人合谋后,由宋某及苏某将被告人曹某送到公安机关顶替雷某投案,并做假证明包庇雷某逃避法律追究。宋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时向公安机关做假证,谎称将车借给曹某,包庇雷某。在侦查人员获取证据证实曹某不是肇事者时,曹某仍拒不交代真实情况,妨害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在检察机关对三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范某的父亲及张某的父母作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向被告人雷某及涉案车辆车主崔某(被告人宋某之妻)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范某之父索赔人民币37万余元,张某的父母索赔人民币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因被告人雷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范某、张某死亡,分别给本案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7万元及25万余元。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宋某明知被告人雷某犯罪而做虚假证明和供述,对其进行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雷某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车主——崔某在出借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7年,并判令其赔偿范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赔偿张某家属24万余元,崔某在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曹某、宋某亦被法院以包庇罪分别处刑,其中曹某被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宋某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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